特赦不是免罪空白支票
(本报系资料照片)
22日蔡英文总统特赦被依《贪污治罪条例》定罪4年6月的前少将韩豫平,从政治舆论上评价不一。赦免制度在我国宪政体制设计究竟角色为何,有无修正之必要?如能从此特赦令,使得世人对于赦免制度进行检讨,才更具有意义。
民主宪政国家仍多保有赦免制度,在立法未及修正不合时宜的法律或司法过于苛酷的情形时给予适当缓和,显示赦免制度仍有正面功能与存在的价值。宪法赋予的赦免权是总统在刑事领域的重要权力,可用来改变立法权、司法权运作之实际结果。但权力不能免于制衡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元首在内,权力都必须受到节制,是法治国家的基本道理。
宪法第40条规定,总统「依法」行使赦免权。明显采取「法律保留」原则,要求立法者制定法律,对于总统行使赦免权之内容、程序等作出规范,意即特赦制度并非完全委诸总统个人意志判断。综观《赦免法》全文仅9条,其中就总统针对特定人犯罪个案行使特赦权力的正当程序为何,几乎阙如;对于人民如何申请赦免、赦免之审核等程序性事项,亦均未规定;导致赦免案件如何申请,究竟如何能进入总统之关心范围、赦免受理及准驳,乃至于赦免内容之取舍,外界全无从得知。
是以赦免制度的法律完整化,诸如正当程序的设计、设立专业赦免调查及审查机关,让审检辩、矫正、犯防、被害者保护等专业人士,提供建议,且提供关系人参与程序的机会,均可使总统之赦免权保持客观,更完善地协助总统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而不是交给国家元首一张有如君王般近乎空白的免罪支票。
回到本案,依《赦免法》规定,总统欲对少将韩豫平及士官张淯森为赦免之救济,除罪刑宣告无效,尚可选择减刑或免除刑罚执行。而蔡总统日前的特赦令是依《赦免法》第3条后段,使2人罪、刑之宣告均无效而非单纯免除刑罚之执行。据总统府新闻稿所称,总统特赦的理由是为求罪刑相当,所以总统特赦令的意思,究竟是两人有罪但刑度过重,还是两人应该无罪,此等理由与赦免内容不免令人感到矛盾。
且细观判决全文,韩将军非仅指示下属以加菜金支付餐费,甚且要求下属制作假签呈,谎报聚餐人员名单,又于侦审程序中始终否认犯罪,张士官则全程认罪,可见最终两人刑期轻重与其等犯后态度及决定权限高低密切相关,总统不分情节轻重均为罪刑无效之赦免,是否适当?本案其余涉案人员,尚因受长官指示的假签呈即名单,受伪造文书之追诉,因认罪而经缓起诉处分,但下令之长官却得赦免而无罪,情何以堪?此案是否如立委管碧玲所称「只是行政瑕疵问题,特赦是纠正司法的错误?」均值得国民深思。而追根究柢,国军加菜金的使用规范有无需要修正,日后国军将士该何所适从,难道基层官士兵还要等待下一次总统的恩典降临?
(作者为律师,前北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