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着蚀把米!彰化男买45元饮料不付钱 被判拘役15日
陆男买了一杯45元的饮料,却拒不付钱,事后店家气得报警,法院依犯诈欺得利罪,判处陆男拘役15日,可易科罚金。(叶静美摄)
真的是偷鸡不着蚀把米!陆姓男子到饮料店买了一杯45元的饮料,却直接拿饮料走人,拒不付钱,事后店家气得报警,法官虽认为陆男犯罪所得价值低微,饮料不予没收,但仍依犯诈欺得利罪,判处陆男拘役15日,可易科罚金,等于陆男若不愿被关,以易科罚金1天1000元折算,要为了45元饮料,付出1万5000元罚金。
判决书指出,陆男在去年6月间,到彰化县某饮料店,向蔡姓女店长订购价值45元的金萱茶1杯,并表示要看到饮料制作好再付款,但等到女店长将饮料做好,并放置到柜台上时,陆男竟随即将饮料取走且拒不付款。
陆男在侦讯时先称,有1个小姐说自己是店长,我向她要求多几支吸管,他就不高兴,并将做好的饮料倒在地下,剩下一些冰块,所以我就不愿意付款;其后又称,店长一开始说要请我喝饮料,我离开时,店长反悔就追出来倒我的饮料。
法官调阅监视器勘验,发现陆男在订购1杯金萱茶后,原本手中握有零钱,且在拿取做好的茶饮后,还自由取用放置在柜台的吸管,随即转身离去,并没有陆男所称的情形发生,认为陆男订购该茶饮时即无意付款,诈欺该金萱茶不法所有意图及犯意甚明,依犯诈欺得利罪,处拘役15日,可易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