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诉求未采用 可成:混淆视听
此外,为筹募营运资金及购置厂房等规划,可成计划办理国内外二笔现金增资,除计划发行海外存托凭证股数于5,000万股内规模外,亦计划在台办理现增5,000万股,现增金额未定。
可成指出,近期瓦山塔主基金有限公司(Vasanta Master Fund Ltd.)及宝塔街有限公司(Pagoda Street Ltd.)(以下简称该股东)打着「股东行动主义」旗帜,发起连署,指称可成科技「偏离初衷」,并以「股价靠不了」、「本业靠不了」、「投资靠不了」、「转型靠不了」、「诚意靠不了」、「现金靠不了」等说法混淆视听,特此严正声明。
可成强调,可成2020年底淡出手机业务,自此启动转型,产品结构、营收获利组成均产生极大变化。手机业务对可成营收占比高达40~50%,出售泰州厂后公司营收及获利立即减半。该股东自称所谓的专业投资人,理当了解企业运营的巨大结构性转变,不仅直接影响公司财业务数据,亦可能改变其估值以至于股价水准,然而该股东却以过去五年作为股价报酬率比较基准,显然意图误导大众。
公司指出,该外资提案拟于可成年度股东常会修改本公司章程,但尊重个人投资主张及股东提案权利,针对股东提案之适法性,研析相关法令并参酌外部法律顾问专业意见。可成强调,本次股东修改章程提案之内容,实质上涉及(1)公司法第240条第5项关于现金盈余分派之授权,以及(2)公司法第241条第2项关于现金发给法定盈余公积及特定资本公积之授权。盖公司法第240条第5项为公司股息红利分派之决议程序,公司法第241条第2项准用第240条第5项则为公司公积发放之要件,二者处理对象及条件均不相同,构成要件事实也有所不同,且二者之授权与否,原因不同,并无必然关连性。
此外,可成指出,公司法第241条规定发放之现金,本质上亦不属于盈余分派,故该股东修改章程提案之内容应属二项提案。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第1项但书规定,提案超过一项者,均不列入议案,因此本次股东提案将不予列入本次股东常会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