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驳财政部混淆视听

▲台新金发布声明驳斥财政部混淆视听。图为台新金财务林维俊。(图/记者黄枫婷摄)

记者黄枫婷/台北报导

针对11月3日「财政部对于2005年间彰化银行办理私募特别股之立场说明」新闻稿,台新金发布声明驳斥财政部将「特别股存续期间为3年」,扭曲为「该部支持本公司取得彰银董监席次的期间为3年」,纯系混淆之词。

台新金重申,财政部以2005年7月5日公告「同意支持彰银引进之金融机构(即私募特别股案得标人)取得彰银经营权」并承诺支持得标投资人取得彰银过半数的董监席次,因此向台北地院主张本公司仍为彰银最大股东,故财政部应支持本公司取得彰银经营权。

台新金声明全文如下:

1.财政部以2005年7月5日公告「同意支持彰银引进之金融机构(即私募特别股案之得标人)取得彰银经营权」,其后并以同年7月21日公函向已缴交押标金的特定投标人承诺:支持得标投资人取得彰银过半数的董监席次;而且在财政部对彰银的持股未出售前,如得标投资人仍为最大股东者,该部将不改变由最大股东主导彰银经营权。

本公司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主张:因本公司仍为彰银最大股东,故财政部应支持本公司取得彰银经营权。但财政部于上开新闻稿中主张:2005年公告及公函「均未与彰银以外之第三人成立契约关系云云,显系曲解原文

本公司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主张:因本公司仍为彰银最大股东,故财政部应支持本公司取得彰银经营权。但财政部于上开新闻稿中主张:2005年公告及公函「均未与彰银以外之第三人成立契约关系」云云,显系曲解原文。

2.财政部于上开新闻稿中复主张:「2005年年7月21日函的公股释出政策未获立法机关同意」云云,但此与「财政部应支持最大股东主导彰银经营权」,显然无关。

3.彰银依「特别股发行条件」而发行特别股予本公司,该特别股之存续期间为3年,期间届满后,特别股可转换为普通股。

财政部将「特别股存续期间为3年」,扭曲为「该部支持本公司取得彰银董监事席次的期间为3年」,纯系混淆之词,相信法院自有公评

4. 有关2014年彰银第24届董事之选举,财政部系在本公司仍为彰银最大股东的情况下,以主动征求委托书方式夺取6席普通董事之4席,本公司已请求法院认定财政部之违约情事

资讯恐慌症发作?下载「ETtoday新闻云APP」快速补给→iOS:https://goo.gl/rmIDdxAndroid:https://goo.gl/XPe8Uj

一秒掌握世界大小事「ETMetro捷运报APP」离线看不断线→iOS:https://goo.gl/Dz9IsFAndroid:https://goo.gl/lY8H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