尪染小三多年鬧出人命!離婚後正宮才知兩人小孩已7歲 怒告判賠出爐

苗栗县一名人妻与丈夫已结婚10多年,育有子女,不过人夫在餐厅工作时,外遇同公司杜姓女同事,二人发展婚外情多年,直至前年间,杜女跑到人夫家大闹,人夫才与妻子离婚,不过正宫后来得知,杜女提出认领子女的诉讼,才知丈夫与小三已有一名7岁儿子,气得提告侵害配偶权,二审判杜女得赔人妻40万元确定。

苗栗县一名人妻在2007年结婚,与丈夫育有子女,然而丈夫背着她与在同餐厅工作的杜姓女同事有染,发展婚外情,前年间杜女到人夫家中大闹,人夫与妻子离婚,不过正宫后来得知,杜女不只与丈夫有婚外情,而且杜女还在多年前,已生下丈夫的儿子,年龄已7岁,杜女向法院提出认领子女的诉讼。

人妻得知后,以侵害配偶权,向苗栗地院提起侵害配偶权的官司,以受有精神痛苦,请求杜女赔偿200万元,不过杜女不认侵害配偶权,辩称,交往时不知人夫已婚身分,另外配偶权也不是宪法、民法保障的权利,请求法官驳回。

一审认定,配偶权是配偶间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负诚实义务为内容的权利,如明知为他人配偶却故与之交往,其互动方式依社会一般观念,已逾越普通朋友间一般社交行为,足以动摇婚姻关系,保持共同生活圆满安全幸福的忠实目的时,配偶受有精神痛苦,得依法请求赔偿。

一审审酌,人夫已证称,他有告知杜女已婚身分,且妻儿都曾到工作的餐厅用餐,但杜女仍执意要当「小三」,与他发展婚外情,认定已侵害配偶权,依照双方的收入、社会地位等情状,判杜女得赔正宫40万元。

杜女不服判决,上诉台中高分院,二审仍以杜女与人夫发生性行为,生下男童,依一般社会生活经验法则判断,显已超越正常交友应有分际,逾社会一般通念所能忍受的范围,人妻主张行为已侵害配偶权有据、情节重大,杜女需负赔偿责任,判赔40万元,全案确定。

苗栗县一名人夫外遇杜姓女子产子,正宫提告侵害配偶权,台中高分院判杜女要赔40万元确定。图/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