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婚姻存续!仍与人夫同居 正宫怒告获赔12万
桃园一名人妻小美(化名)与阿德(化名)结婚后,却发现阿德与阿芳(化名)同居。(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桃园一名人妻小美(化名)与阿德(化名)结婚后,却发现阿德与小三阿芳(化名)同居,小美因此对阿方提出损害赔偿,双方言词辩论后,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阿芳须赔偿小美12万元。可上诉。
小美主张,其与诉外人阿德结婚,然而被告阿芳明知该婚姻仍存续,却在112年1至7月期间与阿德交往,并同居于桃园市,发生多次性关系。小美认为,阿芳的行为明显超越一般男女交往的界限,侵害了她作为配偶的法益,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依民法请求60万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对此,阿芳则提出抗辩,表示阿德在交往期间隐瞒已婚的事实,直到小美主动联系她才得知婚姻存在。她要求法院驳回小美的诉讼及假执行请求。
经查,小美与阿德于某年结婚的事实无争议,而阿芳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阿德交往及同居的行为亦被确认。阿德在法庭上证实,自己与阿芳交往期间,始终告知对方其与小美的夫妻关系,显然双方均明知对方的存在。
法院指出,阿芳的行为已超越社交界限,明显侵害了小美的配偶权益,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依民法相关规定,阿芳应承担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考量到各种因素,最终认定小美要求的60万元过高,判决阿芳须赔偿小美12万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