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虚宝诱惑无法挡 邀10岁女童视讯裸聊 变态男下场曝

林男已送网路游戏虚宝诱惑10岁女童视讯裸聊,还偷偷侧录,以20万元达成和解,日前被依法判刑3年6月。(示意图/Shutterstock)

高雄一名林姓男子透过网路游戏认识10岁女童,以赠送游戏虚拟宝物为诱饵,色欲薰心的要求女童视讯裸聊,女童无法抵抗虚宝诱惑便答应,过程中林男用手机将画面偷偷录下,直到女童母亲检查女儿手机时,发现林男的变态行径,愤而报警提告。法官认,林男犯后坦承犯行并与对方以20万元达成和解,日前依法判刑3年6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林男110年7月某日凌晨2时许,承诺赠送游戏虚拟宝物为由,引诱年幼无知之女童,透过LINE裸体视讯供其观赏,女童禁不起虚宝的诱惑,便裸露胸部及下体等隐私部位与林男视讯裸聊,变态的林男竟偷偷将整个画面录下。

事后,女童母亲检查手机时,才惊觉女儿只是为了网路虚宝就和林男视讯裸聊,气得报警处里。

法官审理时,林男坦承犯行,有以赠送游戏虚拟宝物为由,引诱女童以通讯软体进行裸体视讯,并在女童不知情之状况下,窃录裸体性影像等事实。

林男律师则辩护,在视讯过程中,经女童同意下通讯软体为视讯裸聊,过程中有可能遭截图或录影等,女童应可预知或不违反其意愿。虽然林男在女童不知情下,侧录2段影像,未达压抑、妨碍女童意思自由之程度,不构成性剥削条例第36条第3项所指「违反他人意愿之方法」,本案应仅论以同条例第36条第2项之引诱使儿童被制造性影像罪。

法官认,林男引诱当时未满12岁之女童透过视讯裸聊,却未事先告知即窃录裸体影像,使女童处于不知被拍摄之状态,而无从对于被拍摄行为表达反对之意,实已剥夺女童是否同意被拍摄性影像之选择自由。

案发时女童年仅10岁,智识程度尚属浅薄,更毫无社会经验,仅因林男口头承诺要赠送游戏虚拟宝物即同意裸露身体供观览,显见女童心智、思虑均尚未周全。

法官审酌,林男犯案时年仅23岁,涉世未深,且无任何前科,与女童对话内容未使用强暴、胁迫等手段,衡量其犯罪情节及恶性,尚非恶劣严重,且已与对方以20万元达成和解赔偿完毕,并获得谅解,足认恶性尚非重大。日前依法判决林男犯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儿童被制造性影像罪,处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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