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0.04元上法院!超商老板控店员手机充电涉窃盗 检座说话了 

郑姓超商老板不满店员上班为手机充电怒告窃盗,因损失金额太小处份不起诉。(图/Pixday) 记者洪正达高雄报导

高雄一间超商老板因不满店员上班时拿出手机充电,调阅监视后发现半年来已充电110次,于是愤而向店员提告窃盗,经检方调查后,发现店员仅充电2次共30分钟,认定超商老板财产损失极小,处分不起诉,但老板不服声请再议,遭高雄高分检驳回。

据了解,郑姓超商老板从2018年7月份起,雇用朱姓男子担任林园区一间超商的店员,没想到朱男却在上班时间拿出手机在店内充电,一直到同年12月份被发现后,已充电110次,郑于是向朱提告窃取电能,朱男在应讯时则供称在工作时很少使用店内插座为手机充电,即便有,每次大约在10到15分钟不等。

检方指出,根据郑所提供监视器的拍摄照片中,仅能证明朱姓店员在12月4日及7日仅有2次为手机充电的行为,因看不出时间长短无法认定,从朱所撰写的自白书中,虽坦承从2018年7月到12月间每天都有为手机充电,但朱又在应讯时供称自己很少使用,且每次使用在10到15分钟不等,在没有其他积极证据下,很难看出朱充电了110次。

检方也说,根据台电电费计价方式,即便充电1小时,也仅消耗0.005度电,若朱充电2次,每次以15分钟计算的话共30分钟,耗电0.0025度,计算电费后为0.04元,损失极小,依最高法院判例来看,对朱不予追诉处罚,有认定他并未违反社会共同生活法律秩序,做出不起份处分,但郑姓老板事后不服检方认定,声请再议后被高分检驳回,不过郑仍可以声请直接交付法院审判全案尚未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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