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名想终止收养关系 动机曝光!老师说用本家姓较好
为改名想终止收养关系动机曝光,妇人:老师说用本家姓较好。法官打脸她,因无理由并显失公平,予以驳回。(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妇人小萱(化名)在国小3年级时,被阿姨欢欢及姨丈阿国(均化名)收养为养女,主因是她的父母亲离婚,阿嬷怕她没有人照顾,加上阿姨及姨丈没生女儿,所以就收养她并照顾,把她当成自己的女儿看待。而养母在1993年过世,养父也在2021年去世,小萱因此向法院声请许可终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法官认,民法第1080条之1第1项、第4项定有明文,养父母死亡后,养子女得声请法院许可终止收养;法院认终止收养显失公平者,得不许可之。养父母死亡后,为保护养子女利益,应使其有声请法院许可终止收养之机会。而收养关系之终止影响双方权益甚钜,法院如认终止收养关系显失公平者,得不予许可。
小萱向法官表示,她大约是在国小3年级时,由阿姨欢欢及姨丈阿共同收养, 但有改称阿姨与姨丈为爸爸妈妈。养父母会给她一些零用钱,生活扶养费用也是由他们负责,后来她就读半工半读的学校,住在外面自己赚钱,所以在她出社会后,大部分也都是在外面。
在生父母往生时她有去送他们,但对生父母也是陌生,因为2人后来都有各自的家庭,只有在生病时关心他们。她会提起终止收养,起因是她的孩子要改名字,想说她也要一起改,但老师给她的建议,说要改成生父的姓会对她比较有帮助。
小萱说,养母的遗产她没有继承,养父有一些权利金,但是她也不清楚。生父曾经告诉她,在她之前曾经有一个女儿,但是她没有去查证。生母则是另外有两名子女,但目前只剩下1个,另1个已经往生。
因为养父跟她生母往生的时间比较接近,但生母的后来生的孩子比较没有用心,所以当时是她操办生母的后事。那时她刚办完生母的丧事,没有多久她的养父就离世,当时有听说不要参予养父丧事会比较好,但她还是有出钱。
法官考量,欢欢与阿国当年膝下并无女儿,收养小萱无非是想要有女儿,若此时终止收养,对他们具有不可回复的戕害,难谓对无显失公平之情形,并且小萱所提事证及陈述,尚不足以证明终止收养有必要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声请终止收养关系,应无理由并显失公平,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