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10年没交集如陌生人 她想终止关系!法官不准理由曝光

养女10年没交集如陌生人,她想终止收养关系,法官却不准理由曝光。(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妇人小萱当年与女子欢欢(均化名)的生父结婚,因而收养欢欢成为养母,不料,不到半年就因故离婚,小萱与欢欢自此逾10年未有交集或书信、电话往来。小萱不满如同陌生人一般,已失去收养意义,想联系欢欢办理终止收养程序,欢欢均不理会,因此依法请求宣告终止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法官认,按民法第1081条第1项第4款规定,养父母、养子女之一方,有其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收养关系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宣告终止其收养关系。

小萱指控,她在2010年间与欢欢的生父同住,欢欢则是与祖母同住,2011年他自己搬到新北市居住,2012年再到台南任教,自此就与欢欢完全没有联系,他跟欢欢完全没有实质上亲情,没有沟通、联络,从以前就是这样,欢欢也没有意愿当她的小孩。

法官考量,若小萱的指控为真,则小萱在2015年声请认可收养欢欢时,双方早已分居不同城市至少3年,彼此均未有交集、联系,小萱仍愿收养欢欢,而且双方相处状况一如既往,并未发生其他难以维持收养关系之重大事由。

法官日前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81条第1项第4款规定,请求宣告终止她与欢欢的收养关系,尚属无据,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