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远嫁日本如同陌生人 一双儿女不养这款母亲准了

陈姓姊弟不满母亲二婚远嫁日本,对他们不闻问,诉请免除扶养义务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一对陈姓姊弟收到受社会局通知,他们范姓母亲生活无法自理,无家属协助处理生活照顾事宜,要求他们负担2023年1月18日至12月31日安置费用31万4283元,以及后续照顾扶养义务,陈姓姊弟不满母亲在他们很小的时候就离婚,后来还远嫁到日本,对他们也无闻问,因而向法院声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陈姓姊弟主张,父母在1988年8月离婚后,约定由父亲行使负担对他们的权利义务,当时他们分别年仅6岁、4岁,到他们成年为止,母亲均未负担保护教养义务。

范女则表示,离婚后多多少少有与孩子们联络,但没有支付扶养费,后来她在1995年间与日本人结婚,直到2007年离婚前都住在日本,确实没有尽到扶养孩子的责任,他同意孩子们的主张。

法官审酌,范女在孩子们年幼时就离婚,由陈父担任亲权人,范女离婚后就频繁出境,并自述离婚后就未支付过扶养费,再婚期间均居住在日本,2009年间离婚后,才返台与孩子同住,足认在孩子们成长期间,确实长期未分担保护教养义务,也未提供声请人所需之关爱,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情节已属重大。

而且大女儿成年后已扶养及照顾范女2、3年,现在再要求负担范女的保护安置费用及未来扶养费,显然有失公平,故陈姓姊弟依民法第1118条之1第2项规定,请求免除扶养义务,核属有据,应予准许。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