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使用业主公共收益!德州城区一家小区物业被重罚
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特别是物业小区公共收益等问题
未经广大业主同意
不得擅自利用共用部位经营
前不久,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小区物业,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城市监价处字【2024】055号。
德州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
依据该管理办法相关条例,该物业公司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处罚。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德州高地物业,注册于德州南外环金茂源内,隶属于德州市交通运输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天衢新区服务有高地世纪城小区,在德城区服务有大学路上的名苑小区(九中斜对过)。
公共收益资金,是小区全体业主的集体财产,只有业主大会同意后,才有使用支配权。物业服务公司应严格依照服务合同开展服务、经营、分配收益,公开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接受广大业主监督,与小区业主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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