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京集团登报控京华城遭霸凌37年 都发局重申均依法行政

2024年4月30日台北市/威京集团30日上午于各报版面刊登全版广告,控诉被霸凌37年,台北市都发局重申均依法行政。(本报资料照/刘玮晴台北传真)

京华城容积率案威京集团不忍了,30日上午于各报版面刊登全版广告,控诉京华城被霸凌37年,北市都发局重申,相关都市计划变更、都市设计审议及容积代金审议,均依法行政,另京华城认有损害权益部分,威京集团已向监察院陈情或另提起行政救济。

都发局表示,有关京华城捐地30%部分,依1991年公告都市计划案规定,该址由工业区变更为商业区,应捐地30%作为公园、广场,并登记市府所有,以回馈社会大众。至缴交2.2亿元一事,依判决书所载,系京华城基于自身同意之行为,非市府课予京华城捐赠之义务。

针对容积率都发局表示,依1991年都市计划载记:「…整个基地面积计算为392%(70%×560%),但不应损及其原已申请执照之楼地板面积(共120284.39平方公尺)」。京华城自2010年间起多次依都市计划法第24条申请都市计划变更,台北市政府均函复法定容积率应为392%,请其修正,惟京华城不愿修正,自认其法定容积率为560%。

经京华城向监察院陈情,监察院于2013年提出调查报告,再于2016年提出纠正认定法定容积率为560%,市府仍认为法定容积率为392%,监察院再于2017年6月8日请台北市政府依监察法规定到院「质问」,惟监察院未采纳市府意见,并于2017年8月7日再次提出审核意见,认定法定容积率应为560%。

台北市政府依监察院审核意见,于2018年办理都市计划变更,厘正法定容积率为560%,另考量市府已于1998年5月8日核发建造执照,故删除原1991年都市计划书之允建楼地板面积保障(120,284.39平方公尺),后续本案改建应以法定容积率560%计算。

都发局说明,台北市政府于2014年考量京华城西北侧土地建物老旧亟待更新,原整体开发规定使其无法申请都市更新影响改建权益,依都市计划法第27条第1项第3款规定删除原都市计划整体开发规定,京华城认该案有损害其权益,于2016年提起行政诉讼,刻由最高行政法院审理中。至于京华城称「配合整体开发代西北侧地主捐出600平方公尺土地」,京华城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确认该公司有捐地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