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母争取巴氏量表不成 痛殴三总医师!莽男下场曝光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庭。(图本报资料照)

张姓男子去年5月8日前往内湖三军总医院,要求神经外科医师颜尚易帮忙开立巴氏量表,颜以专业评估后告知资格不符,张遭拒后竟在走廊上缠住医师,出言不逊要求颜立刻开立,最后数度挥拳攻击,甚至将颜的眼镜打落,士林地院审理后,一审处刑6月,可易科罚金。二审因考量宪法法庭判决,决定不处罚公然侮辱罪,今(23日)改判处刑5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起诉指出,张仅因被告仅因颜姓医师不愿依其请托,开立巴氏量表,便在病房走廊上公然对医师施暴,造成被害人脸部受伤、腿部也被狠踹,除妨害医疗业务之正当执行外,亦严重戕害医事人员从业尊严及医病关系,其犯罪情节非轻,而被告到案后,又对暴行多所辩解,毫无悔意,犯后态度明显不佳。

判决指出,张男母亲因病在内湖三总医院治疗,颜男是医院神经内科医生,去年5月8日上午8时许巡房治疗时,张男请求颜男替张母开立巴氏量表未果,即与颜男爆发争执,且明知颜男正执行医疗业务,仍在病房外走廊徒手殴打颜男面部,并出脚踹向颜男腿部,造成颜男头部、面部多处挫伤。

颜男另公然以「违反医疗法又怎样?你在青三小,X你XXX」等客观上足以毁损他人名誉的言词辱骂颜男。

法官认定,张男行为触犯医疗法「妨害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罪」,及刑法「伤害罪」「公然侮辱罪」,审酌张男情绪失控侮辱、妨害颜男执行医疗业务,贬损医事人员尊严,造成颜男身心受伤、名誉受损,另考量张男犯罪动机与担忧母亲身体状况有关,以及其工作收入等生活状况,至今尚未与颜男达成和解等,依伤害罪判处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

二审认为,原审认定张男在动手攻击告诉人期间,对告诉人辱骂不雅言词部分,成立公然侮辱罪,并与张男所犯妨害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罪、伤害罪,成立想像竞合犯而予论罪科刑,固非无见。惟原审判决后,宪法法庭以113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宣示限缩刑法第309条第1项规定之可罚范围。

而张男辱骂告诉人之行为虽非适当,然双方前非相识,张男系在对告诉人为前述攻击行为时,因一时情绪激动,谩骂发泄情绪,经依本案情节具体权衡,尚非属宪法法庭判决所称应适用刑法309条第1项规定予以论罪之情形。

故张男上诉虽无理由,然原审未及审酌前开宪法法庭判决意旨,本于覆审制下,仍应由本院依该判决意旨予以撤销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