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友出气西瓜刀砍陌生男头部 男辩正当防卫...法官打脸结果曝

▲桃园市郭姓男子今年5月间陪同友人外出购物,途中遭陌生罗姓男子挑衅且一路吵进住家,郭男情绪失控持西瓜刀朝罗头部与左脚踝挥砍受伤,经急救才捡回一命。(资料照/记者沈继昌摄)

记者沈继昌/桃园报导

桃园市郭姓男子今年5月间陪同友人外出购物,返家途中遭陌生罗姓男子挑衅,罗男一路吵进郭男住家,郭突然情绪失控持西瓜刀朝罗头部、左脚挥砍,导致罗前额与左脚踝被砍伤,其中前额有12公分撕裂伤,经送医急救才捡回一命;桃园地院审理时,郭男辩称是正当防卫,法官不采信其辩词,审结依伤害罪判处拘役55日,仍可上诉。

检警调查,19岁的郭姓男子于今年5月1日下午5时许陪同林姓友人外出购物返家,行经龙潭区梅龙一街住处途中,遇上陌生罗姓男子挑衅,双方大吵一架。未料,郭男与林姓友人返回住处时,罗男又追进屋来争执,郭男突然情绪失控持西瓜刀朝罗男头部与左脚挥砍,导致罗前额与左脚踝被砍伤,其中前额有12公分撕裂伤势,经送医急救才捡回一命。

桃园地检署调查时,检方认为郭朝致命头部挥砍,已有杀人之意图,侦结依杀人未遂罪嫌起诉。

桃园地院审理时,被告坦承犯行,但辩称系正当防卫,法官根据证人、诊断证明书、西瓜刀等事证佐证,法官认为,告诉人虽未经允准擅闯被告居所,但当时未持有武器,被告显然可采取伤害更小之手段排除该侵害,被告持西瓜刀朝告诉人头部挥砍之行为,属防卫过当,具有不法性,被告犯行堪以认定。

法官认为,被告攻击之动机、手段、告诉人受伤之部位等客观情状综合判断,尚难认定被告主观上有致告诉人于死之杀人故意,检方公诉意旨称被告具有杀人故意,难认可采。法院予以变更起诉法条;法官审酌,被告犯行致告诉人受有前额12公分撕裂伤,系先受告诉人侵害始实施防卫,且被告始终坦承犯行,并有意愿与告诉人和解,犯后态度尚可,法官审结犯伤害罪,处拘役55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千元折算1日。此外,罗男左脚内踝擦伤部分,法院调查结果,认该伤势无法证明是被告所为,此部分谕知郭男无罪,还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