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未成年,是罪犯界的天龙人”

霸凌、虐杀、毁容、埋尸……

震惊全网的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相信大家都看了。

事情发生在3月10日下午。

河北邯郸的一个村子里,三名不满14周岁的初中生,用极其残忍的方式杀害了自己的同班同学小王。

他们先以“看地道”的名义骗他出门,用电瓶车载着他去离家很远的地方。

然后开始殴打他,伤害他。还转走了他手机上的所有零钱,191元。

拿到钱的三人仍旧不肯罢休,最终把他活活打死。

三名“聪明”的罪犯为了毁尸灭迹,还用铁锹把小王的脸铲得面目全非,戴着橡胶手套,把尸体埋在村里废弃的蔬菜大棚里。

旁观尸检的代理律师说,遗体上的伤痕非常恐怖,非常惨无人道:

头部有几处钝物打击造成的血肿,颈部有七道伤口,脸部有十多处伤口,一只眼睛的眼珠子已经翻出来了,腰部还有贯穿伤……

更恐怖的是三人事后冷静的应对。

面对警方和小王家人的问询,他们坚决说自己没见过他。

其中一人还在家里淡定地打游戏,故意提供假信息误导警方寻找小王,谎称“看到他跟一个小矮个子走了”。

直到案发第二天,民警亮出监控视频和转账记录,他们自知无处可逃,这才对大家说出杀人埋尸的真相。

现在,警方侦查发现这整件事就是一场有预谋的犯罪。

案发前一天,三人就在蔬菜大棚里挖过坑。

这个案子在网上持续发酵了十多天。

几乎所有网友都同仇敌忾地站在一起,呼吁司法机关严惩“邯郸三害”,不能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就轻判了之。

“不要让年龄成为罪恶的挡箭牌!”

“不要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未成年人渣保护法》!”

愤怒的呐喊,填满了相关新闻的评论区。

在公众朴素的正义观里,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否则无法告慰逝者,也难以震慑那些还在活跃的未成年霸凌者。

好多家长说,如果这次法律轻轻放过三个小恶魔,他们真不知道以后该怎么给自家孩子搞普法教育。

反之,如果这个案子被重判,那绝对比100节苦口婆心的校园普法班会课更有教育意义。

和初中生杀人案几乎同时冲上热搜的,是一起强奸案:

在广东清远市阳山县,一名13岁男孩在公园公厕内强奸8岁女童。

由于涉事男孩不满14周岁,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警方不予立案。

犯下重罪的熊孩子,就这么返校上课了。

直到新闻引发舆论哗然,当地才重启调查,对涉事男孩“不予刑事处罚”,但要送他去专门学校接受训诫教育。

所谓的专门学校,就是用来接收那些犯下重罪的低领未成年人的。

在那里,罪错孩子将接受教育矫治和行为纠偏。

可以想见,如果强奸幼女的是一个18岁以上的成年人,等待他的显然不是专门学校,而是至少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涉事男孩大概很庆幸,未成年的身份帮他顺利躲过一“劫”。

恶不分年龄,但惩恶的时候,却要考虑年龄。

每次出现类似情况都让很多网友气到肝气郁滞。

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2周岁。

也就是说,一个熊孩子年满12周岁不到14周岁,犯下重罪就能被追究负刑事责任。

可TA如果不满12岁,无论做多大恶,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刑法》也明确指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所有未成年人都不适用死刑,哪怕他们犯下滔天大罪,最高适用的刑罚只是无期徒刑。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特别提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可以说,“宽容”的理念贯穿于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可细看之下,纸缝里却隐隐浮出“纵容”二字。

轻判的本意是想治病救人,给予罪错孩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某些小坏胚却从中发现了作奸犯科的黄金机遇。

他们完美地利用“未成年”的免死牌,肆意释放心底的恶念,享受犯罪的快感。

黑社会老大见了他们估计都害怕。

2019年,大连一个13岁男孩因强奸未遂,砍死了一名十岁女童,抛尸小区绿化带。

事后他还在班级群里强调自己“虚岁14”。

言下之意:“我不满14,杀人不犯法,不用坐牢,更不会被枪毙。”

结果也正如他所愿。

由于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他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被收养教养三年。

更恐怖的是这样一个案例:

广西人韦某13岁的时候掐死一名男童。

由于没到刑责认定年龄,他很快就被释放了。

过了一年,他杀了一名小女孩,判了6年。

2015年,19岁的他出狱后,又奸杀了一名11岁女孩。

这次他终于能被判死刑了。

可被残杀的她们却再也回不来了。

还有2004年那个案例。

年仅13岁的赵某,强奸了一名14岁女孩。

获释后,他深夜闯进受害者家里,当着女孩的面连捅她母亲19刀。

血的教训告诉我们:轻判非但没让这些“人”迷途知返,反而让他们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继续狂飙。

如果他们在初犯时就被严厉制裁,后面那些受害人根本就不会丧命。

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显示:

而另一项未成年人犯罪的统计表明,近年来,我国16-17岁少年犯罪案件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小恶魔们相当清楚,18岁前的自己是罪犯界的天龙人。

“要想低成本犯罪,必须趁年轻。”

如何惩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是个世界性难题。

有人说,考虑到现在孩子普遍早熟,应该把刑事责任认定年龄放得更低。学习瑞士“七岁入刑”的经验,让小恶魔尽早体验铁窗泪。

更激进的观点认为,在处理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时候——比如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这种——应该把他们和成年人一视同仁,不能因为他们年纪小就减轻惩罚。

毕竟,我们很难指望那一小撮自带反社会人格的“孩子”被教育感化。

让这帮“人”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比让老虎吃素还难。

不止普通网友这么想。

许多活动在司法一线的律师、检察官也借着邯郸案的机会,表达了从严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想法。

“分清宽容和纵容的界限。”

“落实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根据恶意,而不是年龄,裁决量刑。”

是大家近期高频提及的内容。

并非所有孩子都是祖国明媚的花朵,如何应对那些潜在的“食人花”,必须慎之又慎。

多年来,法学界在思考相关问题的时候,分成了两派。

一个是“司法派”,一个是“福利派”。

“司法派”认为,对他们应从严处理,惩罚和教育并重;

可“福利派”却认为,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比其他群体更容易改造。

教育感化比惩罚更能促进他们“自愈”,所以对他们应该进行“保护性惩戒”。

一位检察官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几十年来,天平越发倾斜。法学界,‘福利主义’常常把‘教惩并重主义’打得节节败退。”

看到这儿,你应该也知道为啥司法系统对待小恶魔常常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了。

我曾经听到过一位主张“福利主义”的老师这样表达自己的看法。大意是说:

可我觉得,“可怜”不是丧心病狂的理由。

“邯郸三害”也是留守儿童,你非要挖掘的话,一定能在他们的人生里发现一些让人觉得可怜的点。

可受害者难道不可怜吗?

想一想,他的生命永远定格在13岁,再也看不到美丽的大海,吃不到自己喜欢的炸酱面。

我们有资格代表他去同情乃至原谅施暴者吗?

我还是希望看到那三个留守儿童被重判,或许这样才能让更多潜在的受害者“不可怜”,也能压一压福利主义的势头。

浪子回头金不换的道理,大家都懂。

可这必须建立在他们知罪、悔罪并且赎罪的基础上。

目前流行的轻判模式和福利主义司法理念,显然很难实现上述三点。

上世纪80年代,日本发生过一起骇人听闻的杀人案。

一名女高中生被四个不良少年劫持。

在遭遇了殴打、轮奸和各种惨无人道的凌辱之后,她最终死在了罪犯的家里。

为了掩盖罪行,四名未成年人把尸体放入汽油桶,倒入水泥封装,并且进行了抛尸。

这起恶性事件在日本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反响。

媒体在报道时,写下了一句相当有力度的话:

“禽兽是不被允许以人类的权利保护的。”

确实,你对禽兽讲人权,只会让隐秘角落里的罪恶更加有恃无恐。

我们不知道改造罪错未成年人的最佳方案到底是什么。

但无论如何,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人不能对禽兽抱有过高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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