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托管人托管 不托管应约定财产安全制度

财联社12月8日电,证监会今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财产不托管的,应当约定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资产采取隔离措施。符合下列情形的私募基金,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一)采用契约形式设立的;(二)接受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投资的;(三)主要投资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情形的;(四)开展杠杆融资的;(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业协会应当对未托管的私募基金进行特别公示。(财联社记者 沈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