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岁幼童落入公园湖中溺亡,谁来负责

原标题:五岁幼童落入公园湖中溺亡,谁来负责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郭玉强 蒋文慧

近日,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孩子在公园湖中溺亡的案件,判决公园管理部门承担20%的过错责任。

2023年6月24日18时许,5岁的何亮(化名)在10岁哥哥的带领下,在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荷花湖公园玩耍。其间,何亮从荷花湖护栏缺口处钻入,在湖边玩耍时不慎落水。民警和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其已无生命体征。民警经了解得知,事发时,何亮的父母都在上班。

事发后,何亮的父母将负有管理责任的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城市管理局和负责公园安保工作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2万余元,称荷花湖公园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受害人何亮年仅5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危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放任两个孩子在湖边玩耍,未尽到监护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荷花湖内设有观景平台和木栈道,且有木质护栏和警示标识,还有安保人员巡湖。但事发时,上述木质护栏有多处损坏。其中,栈道北面第一节护栏有明显缺口,此案受害人就是从该缺口进入后落水。两名被告作为荷花湖公园的管理人,虽已采取设置围栏、安排专人巡视等保障措施,但未能及时修复荷花湖周围护栏缺口,存在疏忽,属于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今年5月14日,法院判决两名被告承担20%的责任,即向何亮的父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4121.04元。

何亮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公园管理者负有主动采取危险防控措施以规避风险的义务,不过其义务应限于合理范围之内,具体结合危险本身的严重程度、对危险的控制能力、活动营利与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应无限增加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危险防控负担。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强化责任意识,尽到监护责任,教育孩子文明游园,以防事故发生。(潘从武 郭玉强 蒋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