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信「拍裸露片才能交好男友」 女國中生挨騙自慰傳給軍人、母氣炸

苗栗县一名国中少女因想交男友,误信游姓少年建议,「需拍裸露影片才能交到好男友」,因此拍摄裸露影片传给游,后来游将少女介绍的黄姓军人,双方原约好在前年7月间发生关系,但少女因故无法赴约拒绝,黄要求少女拍摄新的裸露影片,少女依约传送,但被少女母亲发现提告,黄被判刑1年4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指出,黄姓男子在前年6月间仍具军人身分(同年10月退伍),黄在军旅期间,透过游姓少年介绍,认识一名就读国中的13岁少女,双方约好在同年7月5日相约发生性关系,但前一天少女告知无法赴约,黄男在通讯软体要求少女提供拍摄下体、胸部的影片,以打手枪「消火」。

少女先传送先前拍摄抚摸下体的影片旧档给黄,但黄仍不满意,要求少女再拍摄裸露胸部、下体的影片、照片,少女依约传送后,少女母亲发现,报警提告。

案件审理时,少女证称,她因为想交比较好的男朋友,因此听信游姓少年的建议,拍摄裸露下体的影片,因此认识黄姓男子,双方没有见面,仅在网路交谈,约好前年7月某日发生性关系,但她因故无法赴约而拒绝,黄男仍要求她拍摄裸露下体、胸部的影片传送。

一审审理时,黄男都坦承犯案,但因为与家属达成和解,取得原谅,被依违反儿少性剥削条例,判刑1年4月。

检方认为量刑过轻,上诉台中高分院,合议庭认为,一审已经审酌黄男的犯行,量刑已符合罪刑相当原则,量刑妥适,没有轻重失衡状况,因此驳回检方上诉,仍判1年4月徒刑,可上诉。

苗栗县黄姓男子在前年间要求一名少女传送裸照与影片,台中高分院判黄1年4月徒刑。示意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