嚇嚇學童? 法治教育薄弱
台中市有国小教师在三月间遭学童以软式乐乐球棒攻击腿部,对学童提告伤害。辖区派出所两名警员入校将教师与学童带回侦讯,引起议员与市长的动怒,有人甚至要求要依照少年事件处理法处理。笔者提出几点看法:
首先,少年事件处理法所称「少年」,是指十二岁以上十八岁未满之人。国小学童多半未满十二岁,适用少年事件处理法似有争议。
国小学生情绪失控打老师,这也不是第一次。如果下次再发生,相关人员该如何处理?类似案件处理的SOP,教育部订立了吗?警察这次很热心,协助校方处理师生冲突,反倒是越俎代庖,惹上麻烦。
其次,教师遭学生殴打,该如何处理?教育部必须说清楚,大家才可依循。这次老师拨打110进线后,如果警察不处理,会被骂「吃案」;但两名警员前往处理,将教师与学童带回派出所询问,又不符合「比例原则」,也会吓坏家长与学生。当然,如果这是学校与警方「特意」只是吓吓学生,只能说手法不够细腻,一旦上新闻,学校与警方都铁定完蛋。
其三,警员进入校园办案,警政署有相关规定,例如需经校方同意、需有校方学务主任以上人员陪同、低调原则(如着便服、使用侦防车),当然不能「穿警察制服入校办案」,以免吓坏学生。
最后,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小学生未满十四岁,不能以刑事责任论处,老师只能以民事责任向家长求偿。
教育人员与警方的法治教育都须强化。大家管教学生的立意或许良善,但事件一旦闹上媒体,两者铁定挨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