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性骚扰可「回任」老师 全教总要求订定不适任校长退场机制

全教总要求教育部订定不适任校长退场机制。(林志成摄)

几位中小学校长早年校骚扰学生或老师,但地方政府仅要求他们请假静待调查或是回任教师,引发争议。全国教师工会总联合会今表示,现在「校长」职称成为不适任教育人员的护身符,教育部应规画不适任校长退场机制,以提升教育品质。

全教总表示,《教师法》修正通过以来,教育部、地方教育局处,乃至于社会舆论无不要求积极议处不适任教师,但长期以来,有关不适任校长之处理机制,却鲜少为人关注,甚至出现许多不适任校长「回任」老师的案例。

全教总举例,南投刘姓国小校长,早已毕业之学生指控性骚扰,南投县政府表示被害人和证人的叙述相当明确,却仅要求该名校长请假,等待调查,依南投县政府之作法,该名校长等于继续坐领高薪。

全教总再举一个案例,原台东高商校长曹学仁于108年遭检举骚扰同校女老师,经台湾台东地方法院111年6月1日、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112年3月31日判决:该名校长因违反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性骚扰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定谳。曹校长原本还想参加遴选,在多方压力下最终退出遴选,却将于下学期回任教师。

全教总高中职委员会主委张琼方表示,这些案例凸显教育部未能积极处理不适任校长,才会出现违反性骚扰防治法遭判刑确定之校长还能回任教师这样不可思议的怪象。不适任校长就是不适任教育人员,既然是不适任教育人员,能够担任教师吗?

立委王婉谕指出,她发现许多校长的言行、管教方式、领导风格,都会对于校内行政、教职人员有深远的影响。校长的适任与否,对于孩子在校园内的安全,至关重要。然而,在经手过的众多案件中,却看过一些不适任校长所带来的伤害,而这些校长,并没有良好的机制能够适时退场。

教育部回应,依高级中等教育法第17规定,高级中等学校校长有不适任之事实者,公立学校校长由各该主管机关依法解除职务、改任其他职务或为其他适当之处理;倘不适任校长有教师法所定不适任情事,主管机关不得将其迳行分发学校任教,亦即直接影响其教育人员之任用资格。

有关全教总所举国立台东高商曹校长性骚扰案,教育部于收受刑事一审判决书尚未定谳前,已依公务员惩戒法移送监察院审查,后续并依公务员惩戒法程序认为有解除职务之虞,而先行停止其职务并取消其申请参加校长遴选作业资格,当事人并无选择继续连任校长之机会。

教育部指出,此案目前监察院及惩戒法院尚在审理中,在相关判决结果前,当事人无申请退休等其他逃避制裁机制之可能,也无回任学校之问题。教育部后续仍将依相关程序决议,或审判结果依法严正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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