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新规为何必要?一纸文书揭露行业“隐秘角落”:有公司7年非吸近13亿元,退休行长沦为帮凶

财联社8月26日讯(记者 彭科峰) 近期,《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出台,强调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引发社会对小贷行业的高度关注。

从诸多血淋淋的案例来看,《暂行办法》的出台甚有必要。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近期一纸判决书,就揭开了小贷行业背后“隐秘的角落”——河北某小贷公司法人王某清及股东董某超等人,以小贷公司之名,行非吸之实,累计公众资金12.69亿余元,最终给数百人造成经济损失。而其中,还有某国有大行雄县某行的退休行长,沦为小贷公司非吸的帮凶。最终,二审结果显示,董某超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获刑并遭罚款。

对此,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从文书来看,上述案例明显属于小贷公司股东插手公司业务,非吸后进行变相利益输送的行为。客观来看,以小贷公司、村镇银行等为代表的小型金融机构的股东治理问题值得重视。相信在小贷新规出台后,随着监管规则的日趋严格,会有部分不合规小贷公司加速出清。

小贷行业“隐秘的角落” 有公司非吸长达7年

据相关文书显示,信合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某甲公司)成立于2011年,许可经营项目为向农户、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王某清系某甲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并实际控制公司运营。雄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乙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9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为房地产开发、楼房销售等。董某超系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同时为某甲公司股东。

2013年初,为解决某乙公司资金紧张问题,董某超找到王某清,商议以某甲公司的名义集资用于某乙公司经营,王某清安排某甲公司孙某然与董某超对接。自2013年3月起,某甲公司以年利率15%、半年结息一次的模式,口口相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董某超安排被告人潘某超与某甲公司出纳高某薇对接,负责收取某甲公司转入某乙公司的集资款,并以年利率21.6%支付利息。自2019年4月30日起,某乙公司停止接收某甲公司集资款,某甲公司持续向社会吸收资金,直至2020年9月30日案发。

据某甲公司高某薇供述,其于2011年夏天其到某甲公司上班。在吸收的存款中,存款人有现金、刷卡支付,还有先开收据再银行转账的。吸收存款当天支付给某乙公司会计潘某超,现金有时直接存到潘某超卡中。每天转账潘某超给其开收据,上有某乙公司公章、董某超个人章及潘某超签名。如果有人支取存款,其跟潘某超联系,潘某超把本金及利息通过银行转账给其,其再把钱付给支取人,其给潘某超开收据,上面是其签字和某甲公司公章。到半年该结息时,潘某超将利息转到其银行卡,其再以年利率15%向存款人支付。2019年4月30日,某甲公司不再给某乙公司转款,之后吸收的存款用于存款人返本付息。

某国有行退休行长也参与其中 小贷公司非吸金额近13亿元

记者注意到,在小贷公司非吸的过程中,某退休银行行长孙某然起到了重要作用。据孙某然供述,其是雄县某国有大行的退休职工,原雄县某行行长,退休后在某甲公司工作。 高某薇负责收款、开收据、转账,其负责接待存款客户,一直操作到2020年9月份。

检方指出,经鉴定,2013年3月至2020年9月30日,某甲公司累计向830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12.69亿余元,截至案发,共造成42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1.74亿余元。其中,2013年3月至2019年4月30日,某甲公司吸收资金共计8.74亿余元,全部转入某乙公司潘某超银行账户。潘某超收取集资款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累计人民币276242.8元,由潘某超占有。不过,案发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累计向410余名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款共计1.61亿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董某超作为双盛某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某甲公司股东,潘某超作为双盛某某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许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裁定,董某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潘某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潘某超违法所得276242.8元,用于返还集资参与人,余款予以没收。

近期,二审法院认为,信合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许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吸收的大部分款项转入某乙公司开发有限公司,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两公司共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对部分一审结果进行调整,最终董某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