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护航,“宪”在行动——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带您一同走近宪法
亲爱的消费者朋友们,今年12月4日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12月1日至7日是第七个“宪法宣传周”,12月份是第八个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主题是“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知您在超市拿起一件商品、在屏幕上拨动手指下单时有没有想过,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日常消费之间有什么关系?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带您一同走近宪法,了解这部“众法之母”是如何成为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基石的。
一、我国宪法的概念、特征与历史
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修改的程序更为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公民权利的保障部分居于核心和支配地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是我国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于1982年,至今已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5次修改。现行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
二、宪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构筑坚实的法理基础
宪法为日常消费保驾护航,首先体现在所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普通法律法规,都以宪法作为法律渊源和立法依据。
消费者权利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受尊重权,而受尊重权的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而这一权利的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代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其对于消费者权利的设定无一不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消费者权利以根据宪法制定的民事基本法为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这一权利直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中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的相关规定为设立依据。又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其直接的立法依据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中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而不受干涉的内容。作为依据宪法制定的民事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提供了直接依据。
三、宪法为良好消费环境的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宪法对日常消费的保障作用还体现在为构建覆盖全社会、各领域的消费安全网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提供制度基础并保障其正常运作。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抑或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还是各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则,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职责划分均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结社自由成为消费者协会在内的消费者组织成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国家机构的规定保障了消费者协会在内的消费者组织与监管部门正常运转,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提供了坚实制度基础与保障。
由此可见,广大消费者的权利均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宪法,良好消费环境的建设也离不开宪法,宪法离我们的日常生活消费并不遥远。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每一位消费者都应当认真学习宪法,严格遵守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