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美琴挨告副總統當選無效 移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副总统当选人萧美琴遭民众提告指控她不符参选资格,没有中华民国国籍,应当选无效,并声请保全证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无审判权,日前裁定案件移送台湾高等法院审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指出,曾姓及庄姓民众提起行政诉讼及声请保全证据主张,公民有权选举总统、副总统,他们有权起诉及兼声请保全证据,声请保全萧美琴取得中华民国身分证资料,以证明她无参选副总统的身分。
2名民众主张,萧美琴自传自承其母亲为美国人,出生时即具有美国国籍,并无中华民国国籍,民国90年当选侨选立委,于91年放弃美国籍,并申请中华民国身分证取得台湾户籍,其是因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与法律规定的副总统候选人的参选资格不符。
2人还说,萧美琴如果不曾放弃美国国籍,甚且具有外国国籍者,不得登记为总统或副总统候选人,如她确有放弃美国国籍,应提出「Certificate of Loss of Nationality」,以证明其放弃美国国籍的说法为真,声明及请求法院判决萧美琴于中华民国第16任副总统当选无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105条规定,提起当选无效之诉,应专属于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高等法院管辖,行政法院并无审判权,2人提出行政诉讼,自有违误,因此依职权将本件移送至有受理权限的管辖法院,即台湾高等法院。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