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腿骨折三家医院没看好,男子反被“治”成残疾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萌 王玥颖 记者 毛晓华)泰州男子包某因小腿骨折先后到三家医院治疗,没想到最终竟要进行植皮手术,且手术后仍未完全康复,经鉴定造成了10级残疾。男子一气之下将三家医院全都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发现三家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均有过错,其中,前两家医院各赔偿患者5%赔偿责任,第三家医院虽存在过错但与包某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1月9日,包某因两年前受伤骨折,至某南医院治疗,行右小腿内固定取出及清创术。当年3月8日,因伤口一直未愈合,包某又至某方医院治疗,但效果不佳,伤口反而扩大数倍,行动困难。

无奈之下,包某于2022年3月15日至某中医院治疗,因伤口已经大面积溃烂,中医院进行了植皮治疗,这才保住小腿。目前其双下肢瘢痕伴右踝关节轻度功能障碍,被评定为十级残疾。

包某认为,三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原告多次治疗甚至植皮填充,目前小腿行动仍存在障碍,三被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原告全部损失的25%承担连带责任。

三家医院均辩称,原告的残疾等级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委托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发现三家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

法官在庭审中表示,患者右胫骨慢性骨髓炎,与外伤致其右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感染有关,不是某南医院、某方医院、某中医院医疗行为所致,但某南医院、某方医院医疗过错行为致病程延长及可能加重病情,仅在患者的损害后果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轻微的促进和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患者右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感染并发胫骨下段慢性骨髓炎术后通常难以完全避免遗留下肢瘢痕及踝关节功能障碍,即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仍然难以完全避免,考虑某南医院、某方医院的医疗行为在患者的损害后果中以轻微原因为宜。在轻微原因中,某南医院、某方医院难以区别主次,建议各占50%为宜。

法院认为,综合分析患者自身疾病、医方存在的过错,最终酌定某南医院、某方医院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鉴于某中医院虽存在过错但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其无需对除鉴定费以外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