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188公分高中泳将跳水撞头 酿「4肢瘫痪」终局判决超逆转

188公分高中泳将跳水 头重创4肢瘫痪,法官判教练等人无罪确定(示意图,达志影像)

新北市一名身高188公分的张姓男高中生,是校内体育班的游泳队员,2018年在校内泳池跳水时,头部不慎撞及泳池地板致瘫痪,一审将导师及泳队教练等3人各依业务过失重伤害罪判处6月到8月不等徒刑,台湾高等法院依鉴定结果认定教练指导正确,也有尽到保护提醒之责任,检察官无法举证3人有过失,逆转改判无罪。全案确定。

检察官起诉主张,陈、张、郑分别为高中体育班之导师兼游泳队总教练、聘雇执行教练及义务指导教练,但在2018年11月29日却未注意游泳池两端池壁1公尺到6公尺范围内,水深最低限度未达1.35公尺时,依一般情形不得实施跳水入水动作。

3人未告知包括张在内的高中游泳队学员,不得在系争泳池进行从跳台出发入水,致郑姓教练在高中游泳池,指导张生进行课后跳水自主训练时,让张进行跳水入池,造成其头部撞及泳池地板,受有外伤性颈椎骨折及脊髓损伤并四肢瘫痪之重伤害。

新北地方法院一审依业务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罪将陈及张各判处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郑判囚8月,上诉后,台湾高等法院认为,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专家小组调查报告指出,郑姓教练指导及示范重作均属正确,也有尽到保护提醒之责任。

高院指出,张模仿2次后,进行第3次出发动作可能因「入水姿势不协调」才发生意外伤害,且经参与调查的鉴定证人到庭作证、国立体育大学及本院检视泳池监视器画面,可知张第3跳,手没有入水及入水角度较大,且未见踢脚、手撑等避险动作。

高院表示,泳池事发时水深与检察官所指安全规范之1.35公尺深,虽应有9至16公分的差距,但张身高188公分,纵使在符合1.35公尺深的游泳以前述第3跳姿势自约75公分高的跳台出发入水,是否仍会发生本件意外,检察官未能举证加以证明,陈等人涉犯过失致重伤罪。

高院指出,本件意外事故发生后,教育部体育署固曾以公函宣示训练池仍应尽量按照比赛池标准设置,但仍不能以此事后「亡羊补牢」的宣示或公告,作为被告等人「行为时」违反安全规范之依据,改判3人无罪,泳池负责人及救生员、高中校长,维持一审无罪判决,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