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男尾随闯住宅性骚扰 妙龄女受惊尖叫嫌仓皇逃
新北市一名沈姓男子涉嫌于民国110年3月29日晚间,尾随陌生女子进入公寓住宅,并对该女子进行性骚扰及强制行为。(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新北市一名沈姓男子涉嫌于民国110年3月29日晚间,尾随陌生女子进入公寓住宅,并对该女子进行性骚扰及强制行为。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沈男侵害性自主罪行成立,沈男不服提起上诉,经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根据法院判决书,沈男于案发当日晚间8时39分左右,在新北市板桥区文化路附近,见一名持包裹的A女独自一人行走,竟心生歹念,尾随A女返回其租住的公寓4楼,趁A女手持包裹走至2楼与3楼之间楼梯时,伸手碰触A女臀部,并于A女开门时强行进入A女租屋处。随后,沈男更进一步对A女施以暴力,掩住A女口鼻并抓住双手,导致A女受惊尖叫。因A女激烈反抗,沈男最后才仓皇逃离现场。
事发后,A女立即通报警方,案件随即由新北市警察局板桥分局侦办,并报请新北地检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沈男辩称当晚仅是下班回家,否认有跟踪或侵入住宅之行为,并主张监视器画面时间无法证明其涉案。沈男的辩护人更指出,A女在最初并未能准确指认出沈男的面貌。即便如此,根据案发现场监视器画面、证人A女和房东的证词,法官认定两人与沈男无任何过节,并无构陷的可能,指控内容可信。
法官进一步表示,透过调阅监视器画面比对后,确认沈男与案发当时之行为特征相符,无法排除犯嫌身分,最终判决上诉驳回,罪名成立。
沈男在一审时否认犯行且未与告诉人2人达成和解等一切情状,被依侵入住宅、性骚扰及强制罪等罪,量处有期徒刑9月。如今高等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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