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儿竟问:有没有喜欢过我 鬼父狡辩乱伦有些国家合法

台南1名父亲竟在女儿14岁未满18岁时,竟在房间内不顾女儿言语拒绝及肢体推拒、挣扎,对她强制性交得逞。(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台南1名父亲竟在女儿14岁未满18岁时,竟在房间内不顾女儿言语拒绝及肢体推拒、挣扎,对她强制性交得逞,女儿透过朋友揭发此事,台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性交罪,处有期徒刑4年6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台南这名父亲于某天下午2时许,在其与女儿当时共同居住之台南住处房间内,明知女儿当时系14岁未满18岁之少女,竟基于强制性交之犯意,不顾女儿言语拒绝及肢体推拒、挣扎,抱紧女儿、并以身体压制,违反女儿之意愿,亲吻嘴巴、脖子、肩膀及抚摸胸部、触碰阴唇,并以手指、阴茎插入女儿阴道,及将阴茎插入口腔,以上开方式对女儿强制性交得逞。女儿不甘受害,旋向友人求助后报警处理,始悉上情。

女儿侦讯时结证称,被告问我「有没有喜欢过我」、「不是亲情、是爱情」,我说「没有」,…被告问我「可不可以插进来」,我说「不要」,…被告在射精之前曾经中止过性行为,问我有没有爱过他、刚刚的过程有没有不舒服,我说有,被告说是不是因为他的身分是父亲,我说对,他就说乱伦在很多国家是合法的,因为他们觉得爱是无限的,…被告说看到我这样他又硬了,并问我要不要再来一次,我说不要并且想冲出房间,他又把我拉回去,将阴茎直接插入我的阴道,…这次被告就有射精,射在我的肚子上,被告有拿卫生纸擦拭后丢在房间某处。过程中,我有尖叫很大声,但弟弟在客厅戴着耳罩式耳机在玩游戏,所以没反应。

法官审酌,被告身为A女亲生父亲,本应善尽妥善照顾之责,竟未严守人伦分际,为一己私欲,违反A女意愿之手段对A女为强制性交犯行,对A女之身体自主权毫不尊重,造成A女身心受创,并留下难以磨灭之阴影;又被告迄今仍矢口否认犯行,犯后态度难见悔意,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性交罪,处有期徒刑4年6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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