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性侵137次竟狡辯「我是被女兒引誘」判15年 法官:悖逆人倫

台北市万华区开计程车为业的男子,被控「从未成年到成年」性侵女儿3年6个月,在女儿更衣时偷拍裸露胸部的照片,对亲生骨肉100多次性犯罪。他否认犯罪,卖乖说受女儿诱惑才无奈配合,台北地院审理,判他有期徒刑15年。

法官对这名父亲所犯的85个「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性交罪」各判刑5年,对父亲犯的52个「强制性交罪」各判刑4年6月,再对父亲犯「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判刑8年,订一应执行刑。可上诉。

检方指控,父亲在女儿未满18岁时,2019年2月到2021年4月在万华区共住的房间,扣除女儿生理期,以每周1次频率强制褪去女儿衣物,以手抚摸女儿胸部、外阴部或以按摩棒伸入女儿的下体,强制性交得逞85次。

2021年4月女儿满18岁以后到2022年8月止,父亲继续以同样手法对女儿强制交性,继续得逞52次。

此外,父亲2019年4月10日到19日,在房间利用女儿更换衣物的机会,以手机偷拍女儿裸露胸部的性影像数位照片各3张、2张,女儿向母亲诉说,母女报警处理,检察官侦办,将父亲起诉。

父亲否认犯罪,辩称是女儿自动配合与他发生性行为,还强调没用按摩器「按摩棒我是用为舒缓肩颈酸痛使用」,称按摩棒上检验出女儿的DNA「是因为她跟我同住在同1个房间」故意制造证据。

至于被控偷拍女儿性照片,父亲说「一开始是误触的,之后则是在女儿知情下拍的」,已将照片全数删除。

被害人供称,父亲除了与她发生性行为、平常管教比较严厉,该给生活费零用都照给;她供称,第一次与父亲发生性行为是2019年农历过年后,当天,她坐在床上玩手机,父亲的手突然伸过来摸她胸部、再摸她下体,被性侵10几分钟。

被害人说,她怕家里和谐的关系被破坏,也担心影响阿公、阿嬷的情绪,因此没有跟任何人说,法官认定女儿供证可采,父亲成立犯罪。

判决指出,父亲悖逆人伦、反于纲常,利用女儿对亲情的信赖,于女儿成年前、后分别强制性交,造成女儿永难抹灭的创伤,应严惩不能宽贷。

判决说,父亲审理中辩称受女儿、前妻联合诬赖,并声称是在女儿引诱之下而无奈与女儿发生性行为等,一再贬损亲生女儿的性清白,犯后态度不佳,审酌这名父亲犯罪区间长达3年6个月等,依法判决,以示惩儆。

台北市万华区开计程车为业的男子,被控「从未成年到成年」性侵女儿3年6个月,在女儿更衣时偷拍裸露胸部的照片,对亲生骨肉100多次性犯罪。示意图。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