吁违性平法不得申请政府补助 民团:杜绝获取更大资源
民间团体更指出,不当处理性骚扰事件而遭裁罚雇主,及性骚扰或性侵害属实行为人,应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不得参加投标或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亦不得申请政府相关补助,经补助者予以撤销并追还所领补助,以杜绝获取更大资源及权势,而续行加害之事。(报系资料照)
民进党爆发性骚扰吃案后,引发各界关注,行政院日前提出性平三法(性骚扰防治法、性别平等工作法、性别平等教育法)修法草案,但民间团体更指出,不当处理性骚扰事件而遭裁罚雇主,及性骚扰或性侵害属实行为人,应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不得参加投标或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亦不得申请政府相关补助,经补助者予以撤销并追还所领补助,以杜绝获取更大资源及权势,而续行加害之事。
台湾防暴联盟、现代妇女基金会等团体指出,应把国家应有整体的性骚扰防治计划及责任入法,让社会大众得以监督政府是否有心落实性骚扰防治工作。主管机关应订定性骚扰防治、教育宣导、辅导计划,并应订定雇主性骚扰防治及被害人申诉指引、建立性骚扰调查人才库,协助雇主办理性别平等教育、设置性骚扰申诉专责单位、人员与训练,及受雇者保护、性骚扰行为人辅导等措施,以落实防治责任。
民间团体表示,性别工作平等法主要规范雇主建立性别友善工作环境责任,应明定专案劳检制度,按季公布处分类型、金额及具体改善情形,才能真正督促雇主确实遵守工作场域的性骚扰防治义务。此外,为弥补职场性骚扰事件对受雇者或求职者损害,并让雇主重视职场性骚扰事件预防及补救,应建立对雇主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而非只限于权势性骚扰行为人。同时增订对雇主违反报复禁止规定者加倍裁罚规定,避免雇主对提出申诉受雇者或求职者采取不利作为。
民间团体呼吁,依政院版修法草案,职场与校园性骚扰行为人无法依性骚扰防治法课以行政罚,我们主张性骚扰对被害者造成的伤害不因发生场域而有所不同,性骚扰防治法对于行为人的惩处,不应排除性工法及性平法案件被害人适用。
民间团体提及,被害人遭受性骚扰劳动权益保障应一视同仁,包括被害人职务调整选择、减少工时或请假给薪等,并非只限于权势性骚扰案件才应被保障。对此,我们主张任何职场性骚扰被害人劳动权益保障皆应入法,且针对演艺业等非属雇佣关系、但因从事劳动而遭受性骚扰被害者,政府亦应提供保护资源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