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局开出2024年首张罚单:有投资者借用他人账户累计交易超35亿元,被罚40万元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翁榕涛 广州报道

2月18日,广东证监局开出了2024年首张罚单,当事人谢某娣是浙江省宁波市人,自2019年至2023年期间,分别借用5个人的证券账号进行交易,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5.77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借用他人账户交易的同时,谢某娣还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而这可能存在场外配资的风险。

借用账户累计交易超35亿元

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书显示,对谢某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具体来看,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7日之间,谢某娣共借用5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分别是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姚某鸣、赵某5人。

而上述5个证券账户,均在宁波市开立。“胡某琴”账户开立于安信证券宁波车轿街证券营业部;“张某”账户开立于兴业证券宁波分公司;“尤某珍”账户开立于首创证券宁波河清北路证券营业部;而“姚某鸣”、“赵某”二人账户在同一营业部,均开立于华鑫证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营业部。

经统计,上述证券账户在借用期间合计发生证券交易35.77亿元,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90亿元,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亿元。

谢某娣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其与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属于合作从事证券业务关系,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分成,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其二,其不认识也从未借用、操作过“姚某鸣”、“赵某”证券账户。

广东证监局认为,在案询问笔录、相关协议、涉案账户资金、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某娣实际控制“胡某琴”等5个涉案账户,且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交易,相关行为构成借用行为。同时,“姚某鸣”、“赵某”账户所有人姚某鸣、赵某以及账户借用中间人张某1均指认,账户经张某1介绍,借给谢某娣使用。我局对谢某娣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谢某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被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警惕场外配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借用他人账户期间,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毛伟律师认为,“这可能构成场外配资,自己的账户自己进行交易,用其他人的账户或者其他人的资金都不行。”

据证监会介绍,“场外配资”是指以高于投资者支付的保证金数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资金,组织投资者在特定证券账户上使用借用资金及保证金进行股票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行为模式主要包括系统分仓、出借账户、虚盘配资、点买配资等。

其中,出借账户模式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将自有或控制的证券、期货账户提供给投资者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交易。

2022年,上海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特大场外配资案,场外配资团伙王某等人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电话宣传等方式对外招揽客户,利用涉案软件,以1:3至1:10不等的杠杆比例非法提供证券配资服务,并收取月息1%至6%不等的配资利息。客户通过涉案软件每完成一笔交易,犯罪团伙还将从中赚取每笔万分之2至万分之3不等的手续费。截至案发,累计收取2000余名投资者共计9000余万元保证金,非法证券交易金额21亿余元。

毛伟律师表示,“场外配资本质上属于融资融券,而融资融券业务都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方可实施,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将场外配资业务定性为“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场外配资违法活动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刑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场外配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投资者一旦参与场外配资违法活动,自身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并可能遭受较大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