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的权力不可再扩大了
近日,教育部官网公开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546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改革我国对博士生、硕士生毕业考核体制,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释放研发能量’的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启发。下一步,教育部将充分采纳您的建议。”
《答复》中提到的“下一步措施”包括破除“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疾”和单位及导师如何正确履行职责等。许多人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会提出质疑,教育部为何赞同给予导师决定研究生毕业的自主权?网络上频频出现高校研究生自杀的新闻,社会公认导师的权力已经过大了,不应该限制导师的权力吗?细看《答复》能够发现,教育部并没有直接说明“导师决定学生的毕业”,而是在“下一步措施”中提出改变研究生的毕业考察方式。笔者虽然能够体会到教育部提高毕业生素质的初衷,但是此措施在事实上扩大了导师的权力,网友的担忧不无道理。
这些措施在一种理想的状态下实施,可以收获到良好的效果。这种理想的状态是老师专业过硬、师德高尚、工作勤勉;学生具有学术理想、学习认真。如果都是这样良好的状态,也就不需要制定规则了。事实上,有导师缺乏能力与师德,也有学生不学无术,因为掌握的资源和社会地位等原因,在师生关系中,导师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所以导师的权力应该加以限制,不可再扩大了。
一方面,对学生提出要求的同时,也应该给导师提出要求。《答复》中提到应“分类制订不同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学位论文规范、评阅规则和核查办法,真实体现研究生知识理论创新、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丰富考核方式……”这看似是对学校和教师工作的指导,其实是对学生能力的要求。《答复》中也指出了“导师应正确履行指导职责”却没有写出用什么措施来衡量指导的正确性。另一方面,给予导师权力的同时,也应该给予学生相应权利。如果导师对学生的毕业拥有自主权,学生对导师是否有评价的权利?在面对不公正的情况时,有无申诉的权利?学生权利效能与导师权力效能的大小是否应该基本一致?
在学生毕业的问题上,导师的权力过大,很可能不会带来正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