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揽学者转任法官、检察官 考试院指定24主要法律科目

延揽学者转任法官、检察官 考试院指定24主要法律科目,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考试院提供)

为延揽具有各类法律专业的学者转任法官、检察官,考试院院会今天依据《法官法》规定,对于已具有拟任职务任用资格的学者,通过其所讲授或著作的主要法律科目,包括公司法等24科目,以符合用人机关实际需求,并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法官法》第5条及第87条,明定法官及检察官应具备的各项任用资格,其中对于已具拟任职务任用资格的学者,定有讲授主要法律科目、或着有主要法律科目专门著作的规定,主要法律科目的内容,除了该法所定的宪法等11科目外,尚包括其他经考试院所指定的主要法律科目。

考试院今年5月16日已修正发布,对未具拟任职务任用资格者,取得法官检察官遴选资格考试的主要法律科目,增列「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及「营业秘密法」2科目。另将「海商法」修正为「海商法与海洋法」、「租税法」修正为「财税法」、「劳工法或劳动法」修正为「劳动社会法」。

考试院指出,为使已具拟任职务任用资格的学者,转任法官、检察官时,其应具备的「主要法律科目」讲授课程或专门著作,与未具拟任职务任用资格者,取得法官检察官遴选资格考试的「主要法律科目」规范一致,考试院院会今天通过,指定主要法律科目为公司法等24科目,以符合用人机关实际需求。

考试院表示,新修正指定的主要法律科目为:公司法、海商法与海洋法、票据法、保险法、非讼事件法、少年事件处理法、家事事件法、证据法、证券交易法、土地法、财税法、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营业秘密法、公平交易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保护法、劳动社会法、国际公法、贸易法、英美契约法、英美侵权行为法、法理学等24科目,也吁请有意申请转任法官、检察官的学者留意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