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不影响贷款额度计算

为减轻购房人筹集购房首付款的压力,更好满足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8月1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购房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可按合同约定申请将住房公积金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通知》显示,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各可提取一次购房首付款。申请人提取总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前,所有申请人需携带商品房认购书(原件)、本人身份证(购房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承诺书》(原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原件)共同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网点申请出具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并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需约定网签后划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相关内容。网签后,任一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办理网点申请划转购房首付款即可。

此外,提取首付款不影响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即已提取的首付款金额仍可作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计算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还可以同一套住房继续申请购房提取,可提取额度扣减已提取首付款金额。

据了解,此次新政只适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适用于购买二手住房。已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以该套住房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并计划再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仍可以申请提取用作首付款,但需先注销现有住房的提取。如果现有住房办理的是按月还贷提取,需要先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付款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前,申请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及其他提取业务。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购房人应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原路退回。

文、图 记者 徐炜伦 通讯员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