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永明/台灣武力自衛:第一槍≠第一擊
面对两岸关系与台海情势急遽变化,特别是对岸飞机与船舰日益接近台湾的巡航动作,国防部长顾立雄上周在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答询。立委询问「第一击」概念与定义,顾立雄回应:「我们没有第一击,只有共军对我们发动第一击,我们只有自卫权的行使;基本上任何飞航实体未经许可进入我十二浬领空海,我方就会合比例地自卫反击」。
顾立雄再强调「只有共军对我们发动第一击」,我们是行使自卫权。而共军第一击的定义,就是「攻击我战航机舰设施、本外离岛,或者任何飞航实体未经许可进入我十二浬的领空及领海」。
隔日此议题发酵,记者追问下,顾立雄补充:「基本上,任何飞航实体未经许可进入我领空、领海,我方就会视威胁程度,合比例地自卫反击。相关处置规定都已在『突发状况处置规定』做完整律定,但这部分不宜对外公开」。
顾立雄部长先后说明内容明确表示:首先,我方不会采取第一击,亦即在两岸军事上,除非遭受对岸的第一击或进入十二浬领海领空且有威胁,我方不会主动攻击。
其次,将对岸第一击的定义,除了遭受攻击我战航机舰设施、本外离岛的军事攻击外,明定对岸「任何飞航实体未经许可进入我十二浬的领空及领海」(应该是「飞航或船舰实体」),也是共军行使第一击的认定范围。
第三,面对日渐扩大成常态的灰色地带行为,我方将对岸第一击的认定设在「十二浬领海领空」和「威胁程度」的双重认定,才会采取「合比例」武力自卫反击。
然而,对于我方采取武力自卫行为的说法,延伸以下问题:
一、明定十二浬领海与领空界线,是否为退守防御?对于在十二浬外的可能威胁实体采取默认态度?其实,去年国防部曾表示,国防部已与海巡署合作,只要解放军船舰突破我二十四浬防线,海军舰艇将与海巡舰艇联合包抄迫使其转向,此项作法后续是否维持不变?
二、「威胁程度」的认定标准为何?如何采取「合比例」武力自卫反击?顾部长说,这部分的相关处置规定都已在「突发状况处置规定」做完整律定,但是「法律上」的规定与「战场上」的认定很难一致,现场指挥官的责任重大!
三、顾部长说法虽然引用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指出「武力自卫」非第一击,但如进入「十二浬领海领空」、且具「威胁程度」,将可能采取「第一枪」的自卫反击;此时,「第一枪」不等于「第一击」,因我方认定是对方先采第一击,我方才采第一枪自卫行为。
然而,在两岸关系与台海军事上,第一击是我方认定,第一枪是事实发生,如果双方对于威胁认定不同,是否会导致两岸军事紧张提升?此时的威胁认定、开第一枪,以及随即的公开说明,是否也在「突发状况处置规定」之中?
例如前日发生的陆无人机闯金门空投传单称「给湾湾部队送温暖」 ,类似事件如被认定具有威胁性(现场认为非空投传单,可能是炸药),我方认定对岸采取第一击,因此下令开第一枪击下无人机,后发现该无人机仅携带传单,此时应该要站在武力自卫角度支持现场部队,但也可能开启两岸军事紧张的一页!(作者为中国文化大学社科院讲座教授、国安会前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