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演員台南拍戲 偷吃人妻女星判賠30萬
已婚的王姓男演员去年6月到台南拍戏,与同为已婚的女演员入戏太深而发生婚外情,同车拥抱、亲吻,还上旅馆发生4次性关系,而被女演员丈夫告上法庭,请求精神慰抚金100万元,王辩称仅发生2次性关系,不为法官所接受,认他侵害其配偶权判赔30万元,可上诉。
女方丈夫主张,王与妻子因工作结识,明知妻子已婚,工作后共同至台南林默娘公园散心,亲密接触,拍完片后共乘一车,在车上拥抱与亲吻,还上旅馆发生4次性行为,甚至相互传送猥亵影像及透过视讯为猥亵行为。他精神上受到极大痛苦,与妻子协商离婚中,也对王求偿百万元。
王表示,与女方至公园散心时,并未有亲密接触,且2人发生性行为的次数仅2次,并非4次,也未曾与女方透过视讯为猥亵行为。
王及律师主张,2人因拍戏工作结识,交往期间仅约1个月,事发后王诚心悔悟,已断绝与女方任何往来联系,原告请求精神慰抚金数额过高,应以20万元适当。
女方陈述,去年6月初、月尾分别与王在旅馆各发生2次性行为,法官认为女方丈夫主张王与妻子发生4次性行为,确属可信。王虽抗辩仅发生2次性行为,但未就丈夫所提与妻子对话内容提出证据予以辩驳,因而认定2人发生4次性行为。
法官也根据相关人员对话光碟及译文内容,仅见王向女方称当晚「把(持)的很住」、「煞住了」、「没有对妳怎么样」等语明确,难以证明2人共同前往林默娘公园时,有何亲密接触行为。且女方明确否认「没有视讯」,无法认定2人有丈夫所称透过视讯为猥亵行为。
台南地院认为,王与女方所为,显已超乎社会一般人认知有配偶之人与其他异性友人间正当往来程度,已逾越一般社交上正常男女关系,足以破坏原告婚姻共同生活圆满幸福,应认已达不法侵害原告基于配偶关系身分法益程度,且情节重大,判王应给付女方丈夫30万元。
王姓男演员被女演员丈夫告上法庭,请求精神慰抚金100万元,法官认他侵害其配偶权情节重大,判赔30万元,可上诉。记者邵心杰/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