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18年无消息 连电话号码都不知!他对养子死心了

已经18年毫无音讯,连电话号码都不知道,他对养子死心了,诉请终止收养关系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男子阿国在1997年收养阿华(均化名)为养子,不料,阿华离家后已多年无联系,最后一次听到阿华的消息,大概是在18年前,之后就没阿华的音讯。阿国表示,他连阿华现在住哪里,电话号码都不知道,过年过节也不曾回来,因此有重大事由难以维持收养关系,依法请求宣告终止双方的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法官认,按民法第1081条第1项定,养父母、养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宣告终止其收养关系:一、对于他方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遗弃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2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确定而未受缓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收养关系。

法官考量,阿华虽经合法通知而未到庭,有未提出书状作为意见或陈述。阿国的姪女则是到庭证称,阿国收养阿华的事情,她有听奶奶及父亲说过,当年收养后,有次阿国带着一个人来到她家,她听奶奶说那是阿国的养子阿华。

当时他们的互动还OK,就像家人一般的相处,那是她20几岁的时候,她今年52岁了,后来她就没有再见过阿华。她有听奶奶、父亲及阿国说过,「阿华失踪了」,而阿国现在是自己一个人独居。

法官审酌˙ 国语阿回虽因收养而有亲子关系之形式,但是双方近10多年来均无互动或联系,阿华也没有照顾或扶养阿国,2人无亲子间应有之经济扶养互助关系,也无亲子一般的互动往来及精神上的相互扶持,亲子关系已有名无实。

法官认,阿国提出本件请求,坚持终止收养关系,而阿华经法院合法通知,未到场或具状争执,堪信双方的感情及信赖已出现重大破绽,且达无从回复之程度,仅有收养之形式,无实质父子亲情之维系,显与收养系为成立拟制亲子关系之旨相违背。

日前依法宣判,双方收养关系已有难以维持之重大事由存在。因此,阿国请求终止双方的收养关系,为有理由,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