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秘密:揭开美联储的神秘面纱(7)

银行的秘密:揭开美联储的神秘面纱(7)

这一章比较长啊,近一万字,有些地方不好精简,因为是最为重要的一节。

7、1仓单

存款银行业和贷款银行业本质上是不同的,把它们一起称作“银行”可能会引起一些误解。

贷款银行通过将储蓄转化为贷款,投向生产领域并从中赚取利息。而存款银行的出现,主要是为了给黄金和白银的持有者提供一个更安全的存放选择。

因为黄金和白银太重,不便携带,而且放在家里或办公室还可能被盗。存款银行就像一个安全的保管箱,人们把黄金存放在那里,以便安全保管,并获得一张可以随时兑换黄金的票据。

但是,存放在银行里的货币和其他物品不太一样。其他物品可以很快被取出来直接使用,但黄金主要是作为货币使用,而不是消费品或生产资料。

最初,人们需要将黄金取出来,才能用它来购买商品或服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信誉好的存款银行发行的票据开始被直接用作支付手段,它们相当于黄金的代用品。

这样,虽然货币的形式变了,总的货币供应量并没有增加。比如,如果一个国家的货币供应总额是1亿美元的黄金,其中8000万美元的黄金存放在银行中,而这些银行发行的票据被用作支付手段,剩下的2000万美元的黄金在银行外流通。

这样,虽然现在的货币由2000万美元的黄金加上8000万美元的黄金票据组成,总的货币供应量仍然是1亿美元。如果银行真的像保管仓那样操作,它不会创造通货膨胀。

那么,存款银行是如何收费的呢?就像任何其他的保管服务一样,它们根据物品存放的时间来收费,这个过程很简单,容易理解。

但是,这些票据是怎么和存款银行的账目联系起来的呢?从法律上看,它们其实是两回事。

比如,当你把一套价值5000美元的家具存放在仓库时,这套家具在存放期间并不算是仓库的资产。

仓库不会因此在它的资产和负债两侧各增加5000美元,因为它并不拥有这套家具。同时,这也不意味着你把家具借给了仓库。

家具现在和将来都属于你,你只是出于安全考虑将其存放在那里。对于银行来说,你并不是一个债权人,因为银行并不欠你钱。

在银行的账目中,这笔存放并不会以债务的形式出现。法律上,这种交易被视为寄存关系,即你雇用别人来保管你的有价值的物品。

我们看到在借贷或信用交易中,债权人用现在可用的商品(即现货)交换将来才能拿到的商品或债务(即期货)。

由于现货通常比期货更有价值,所以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贷款特别之处在于,它有一个确定的到期日,到那时债务人需要还款并支付利息。

但存款或财产托管交易正好相反,存款银行必须在存款者要求时立即支付,所以这不是一种借贷关系,而是存款人通常会支付费用给银行,以获得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

历史上,存款银行(或钱仓)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和埃及,后来在13世纪的大马士革和一个世纪后的威尼斯被人们所知。

到了17和18世纪,阿姆斯特丹和汉堡的存款银行已经十分兴盛。而在英格兰,存款银行直到17世纪中叶内战时期才出现。

那时,商人通常将多余的黄金存放在伦敦塔的皇家铸币厂。不幸的是,1638年内战爆发前,查理一世为了筹集资金,没收了存放在那里的黄金。

尽管商人们最终得到了赔偿,但这件事教训了他们不再将黄金存放在铸币厂,而是选择了私营金匠的保险柜。

金匠们开始接受黄金存储,发行的票据逐渐成为黄金的替代物。

然而,对于那些托管贵重物品的仓库保管员来说,挪用存放物品的诱惑是存在的。

挪用意味着不诚实地将托管的物品用于个人利益,这可能是通过偷窃或“借用”存放的物品,然后在赎回前归还,从而无形中实现盗窃。

虽然这种行为风险较高,因为存款人随时可能来赎回他们的财产,但对于某些可替换的物品,如谷物,这种行为的诱惑尤为明显。

在这种情况下,保管员只需要估计一下将来会有多少商品被赎回,就可以利用剩余的部分进行投机或放贷。

面对挪用行为,法律是否有效呢?虽然严格的法律制裁可能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在18世纪之前,关于财产托管的法律还很不完善。

直到20世纪,法庭才明确规定谷物仓库的保管员在法律上是财产的托管人而不是债务人,这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7.2存款银行业与挪用

与存放如小麦等物品相比,黄金(作为货币)对于存款银行家来说构成了更大的挪用诱惑。

就像小麦一样,黄金也是完全可以替代的。除非是货币收藏家,否则存放黄金的人通常不会在乎他们取回的黄金是否与原来存放的完全相同,只要重量和标记一致就行。

但黄金的挪用诱惑更大,因为与经常被加工成面粉或面包的小麦不同,黄金作为货币通常不需要被“使用”。

它只是作为交易的媒介,因此只要存款银行保持良好的声誉和诚信经营,其发行的票据就能作为黄金的代替品被广泛接受。

如果社会中只有少数几家银行且都保持良好的声誉,那么它们面临的赎回需求可能会相对较少。

这样,自信的银行家可能会预计下一年内只有小部分(比如15%)的票据会被赎回,因此他们可以放心地将大部分(比如85%)的黄金贷出,而不必担心被发现有问题。

英国的金匠很快就发现并开始利用这种赚钱的方法,实际上,在内战结束后不久,他们就开始这么做了。

他们非常渴望从中获利,甚至愿意支付利息给存款人,以便可以将存放的货币“贷出”。

这种“货币贷出”实际上带有欺骗性,因为存款人认为自己的金钱安全地存放在金匠的保险柜里,这才使他们放心地使用票据作为黄金的代替品。

但实际上,金匠保险柜中的黄金背后存在着两份或更多的票据——一份是基于实际黄金存储的真实票据,而其他则是作为真实票据使用的信用票据,这些信用票据(尽管代表的价值与实际票据背后的黄金价值相同)被金匠发行并贷出,在全国范围内流通。

这种欺骗行为在存款银行业务的最早发源地之一——古代中国也有出现。

从8世纪开始,一些商店开始接受贵重物品的存储,并收取一定的保管费。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商店发行的存款收据开始被作为货币使用。

经过几个世纪,这些商店学会了银行赚钱的方法,开始发行超出实际存储贵金属数量的票据。从14世纪到16世纪,威尼斯的银行业也存在这种欺诈行为。

那么,为什么这些银行和金匠们没有因挪用和欺诈行为而受到惩罚呢?部分原因是,与财产寄托法律相比,针对银行存款业务的法律更加不完善。

此外,法律倾向于将货币存款视为银行的债务而不是财产寄托,这加剧了这一问题。

在英格兰,金匠和随后发展起来的存款银行毫不掩饰地印制信用票据,他们自信法律不会对他们采取严厉措施。

令人惊讶的是,在17和18世纪,确实没有人因为这种行为将金匠和存款银行告上法庭。

直到1811年,出现了第一个此类案例,即卡尔诉卡尔案。在这个案件中,法庭需要裁定遗嘱中提到的“债务”是否包括存款银行账户中的现金余额。

遗憾的是,大法官威廉·格兰特作出了肯定的判断,他指出钱款一旦存入银行,且未被特别标注为寄存,就成为了银行的一项贷款,而不是寄存物。

五年后,在丹万斯诉诺贝尔案中,尽管有辩护律师声称银行是客户存款的受托人而非债务人,但大法官格兰特维持了他的看法,即存款一旦进入银行,就变成了银行家的资产,银行家只是债务人的角色。

弗利诉希尔及其他人案是另一个经典案例,发生在1848年。在此案中,上议院的哥特汉姆爵士明确判定,银行客户是银行的债权人,并且银行有义务兑付客户的票据。

他的裁决虽然明确,却导致了错误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一旦钱款存入银行,就不再属于存款人,而成为银行家的财产,银行家必须在客户要求时偿还等额的货币,但他可以随意使用这笔钱,而不用承担违反信托的责任。

这一裁决赋予了银行全权处理存款的权力。

这些案例和判决对后来饱受批评的部分准备金银行制度(fractional reserve banking)以及持续的通货膨胀负有重大责任。

美国的银行业法律虽然建立在弗利案的基础上,但法律对于银行存款是否构成一笔投资仍存在模糊的描述,这导致了一些有趣的矛盾和例外。

如果银行存款仅仅是为了安全保管而非为了投资,那么银行存款应当被视为寄存;但如果被视为投资,安全保管和随时提取的保证又该如何理解呢?

此外,特殊银行存款,即客户取回的正是其最初存入的相同物品时,才被视为寄存。这种逻辑为何不适用于其他可替代货物的存储,如小麦?为什么小麦的票据不构成债务关系?法律上这种不一致性以及对银行业的特别规定,揭示了法律在处理银行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存储时存在的混乱和偏差。

存款银行能全权发行替代黄金的信用票据,这会产生诸多重大影响。首先,它意味着任何货币存款都可以存在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