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2050净零排放 加速推动气候转型
《当代法律》第17期:气候变迁因应法 对企业之影响
编者按:2023年1月10日,立法院正式三读通过气候变迁因应法,设定了于2050年达到净零碳排放目标,明定各样减排行动的主管机关,开征碳费,设置温室气体管理基金,并同时纳入了公正转型的概念。由于全球气候剧烈变迁,各国无不着手更新气候治理的规制工具,立法者此时于今年通过的此一法律也就受有各界高度关注。当代法律杂志为帮助读者更加了解此一法案,邀请专家学者为文,针对修法要点深入讨论,分析其中关键之处,并指出日后实施时值得观察之处。
气候变迁因应法于2023年1月10日通过,突破过去温室气体减量与管理法(温管法)的局限,为台湾将来的气候政策与行动提供了更健全的制度基础。
在诸多规范中,气候变迁因应法最重要的进展有三:
首先是净零碳排目标的入法。气候变迁因应法第4条明确规定2050年净零排放的目标,并且要求主管机关每四年检讨一次气候变迁行动纲领。相较于温管法消极的减量目标,净零碳排入法呼应巴黎协议通过以来的全球气候立法趋势,建立积极减量的目标。虽然没有规定未达成目标的政府责任,净零排放的目标加上每四年检讨的行动纲领,界定了主管机关的执行责任。主管机关未来必须尽可能实践减量承诺,并藉在未能实践时提供理由说明原因或负担政治责任。
第二个贡献是建立专款专用的碳费机制。第28条授权主管机关建立碳费征收的分阶段实施措施、提供自愿减量的优惠费率,并且以碳费收入支应温室气体管理基金,用于温室气体减量与气候调适,将强化政府未来推动气候行动的财源基础。依照环保署的规划,碳费制度方案与子法最快于2024年实施。
第三个贡献是突破减量聚焦的规范局限,尝试建立台湾因应气候变迁的全面制度框架。不仅增设调适专章,要求依据科学评估气候风险与制定气候调适行动计划,更呼应近年来欧洲气候政策对公正转型的重视,于第1条、第3条纳入公正转型目标与定义,并且于33条提供公正转型的财务基础。
目前企业的关心都聚焦在碳定价机制,包括碳费与排放权交易制度增加的生产成本与法律风险,甚至可能酝酿回避与抵抗的行动。此种因应可能是过度夸大碳费等机制的冲击,而忽略更深远的多重气候风险所致。气候变迁对企业带来的风险至少有三种 。首先是物理的风险。第二种风险是法律责任的风险。第三种风险是气候转型带来的风险。三种气候风险还会相互影响,使企业的气候风险更为复杂而难预测,其中容易被低估的是气候转型与法律风险的相互加乘效果。
IPCC(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迁专门委员会)最新报告呼吁:「我们已经快要没有时间,而且没有不因应气候变迁的选择了」。企业必须掌握气候紧急的关键时刻,积极发展因应策略并要求政府积极推动相关政策。可惜台湾企业间当前对气候变迁因应法的关心,多局限于碳费与碳定价对企业的冲击,未能掌握气候变迁因应法的框架法性质以及其背后反映的多重气候风险。政治妥协下的气候变迁因应法,提供框架法的功能却留下许多不确定空间,仰赖政府与企业共同而积极努力促动转型能量。企业若能积极参与气候转型工程并督促政府制定具体有效政策规范,可能补充当前气候变迁因应法的不足。企业应该掌握气候紧急时刻、支持加速推动气候转型。(作者为中原大学法学院财经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