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侒矿场停工逾1年未遭废止矿权 监院纠正矿务局

监委田秋堇。(本报资料照)

监察委员田秋堇、林盛丰及蔡崇义调查指出,永侒公司申请展延宜兰员山的矿权,然而自2003年5月至2004年12月期间,所雇的工人均未达5人以上,且在2004年并未从事开采作业,经济部矿务局却未依法废止其矿业权之核准,核有违失,因此监察院通过提案,纠正经济部矿务局。

田秋堇指出,永侒公司申请展延宜兰员山的矿权,但该矿曾经中途停工,且根据「矿业法」第38条规定,矿业权登记后2年内不开工或中途停工1年以上,主管机关应废止其矿业权之核准;然而监委向矿务局调阅资料,发现永侒实业「矿业簿」纪载,自2003年5月至2004年12月所雇工人均未达5人以上,且依据矿物局的纪录,2004年开矿并未从事开采作业。

田秋堇表示,矿物局内部公文即纪载「查矿场自93年迄今未从事开采作业」,因此矿业局却未依法废止矿业权的核准,核有违失,依法纠正。

调查报告发现,永侒实业在2019年11月4日提出的矿业权展限申请,交通部依据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所提供矿区界点为基准,套用地理资讯系统测距,确认矿区座标距省道并不符《矿业法》第27条「需距省道系统150公尺以上」的规定,依法未经交通部同意,应不予核准。

监委指出,「矿业法」于民国19年制定,当年政府统治中国大陆、百废待举、急于开采,但今日政府所辖国土大不相同,台湾如今面临过度开发之压力,相关认定实应随社会整体变迁适时检讨修正,同时顾及联合国「永续发展」目标,持续滚动检讨。

林盛丰也说,查案过程中,约询经济部矿业局长徐景文时,徐也认同「矿业法」跟时代脱节,并对于本案的内部惩处,将会在提供完整资料给监察院。

蔡崇义强调,矿产乃不可再生性之资源,矿产之开挖不慎,将破坏水土保持,甚至对国土保安造成干扰,因此需依「规费法」征收矿业权费及矿产权利金,但此项规费自2005年订定后即未调整,指出矿务局应依「规费法」第11条规定,持续滚动检讨矿业权费与矿产权利金之收费基准并适时调整,监委要求检讨「矿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