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追厂商开矿不当得利 监委纠正国有财产署

据审计部函报,财政部国有财产署对于矿业用地租案履约管理情形,核有该署南区分署收受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发做为土地回复原状担保金的本票,已逾法定请求权时效;另外,建台公司将复整期间开挖的矿产运出牟利,但南区分署延宕多年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也未办理假执行,导致第二审判决建台公司受有新台币5488万8855元之不当得利确定后,建台公司负债已大于资产,国有财产署不当得利债权已无法受偿,该署坐视权利蹉跎,损及国产权益。

监委也指出,多起矿业用地租期届满多年,至今未完成复整并交还土地,其中多笔土地位处山崩与地滑地质敏感区,有发生潜在灾害可能性。经济部审核矿业权时,应于事前确实评估采矿行为对地质敏感区之影响,规划适当防治措施,并确保事后落实整复善后工作,以降低开发风险,更须考量土地为不可再生资源,一旦开采矿产,势必难以回复原状,故应注意资源永续利用及世代使用正义之重要性,以避免资源耗竭与环境灾害发生。

另外,高雄市政府于1997年该矿业权注销之后,至今未审核通过善后计划,高雄市政府、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寿山国家自然公园筹备处应通力合作,督饬水土保持义务人尽速完成土地复整及水土保持工作,以维国土健康及民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