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开除,老板怒辞HRD,邀请员工复出。员工:你们别演了

客户经理因请假照顾家人被公司开除,老板知道后开除了HRD,并再次聘请经理。然而经理却突然醒悟,说:你们别演了,这一来一回,我损失了20万!

小王35岁,大学毕业后就“背井离乡”,在一家公司任职快10年了。从最初的销售员到如今的客户经理,他不知加了多少班、吃了多少苦,总算坐到了这个位子,拿到了20000+的月薪。

正当他准备继续甩开膀子大展宏图的时候,一个电话打来,让他立刻慌了神。

电话是远在千里之外的堂兄打过来的,说小王那70岁的母亲病了,她几乎忘记了所有人,只记得她的独生子在南方“当大经理”。

堂兄对小王说,赶紧回来看看,再往后,怕是连你都不认识了。

小王立即向公司申请20天的探亲假,可是人事部却表示:探亲假这种东西,只有体制内才有,咱们是民企,哪来的探亲假?

小王不想争辩,于是就申请10天的事假,但人力总监以公司业务繁忙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

小王气坏了,向堂兄发来医院诊断证明等作为附件,再次书面申请事假,表示:如果连这样的情况都请不了事假,那公司制定的事假制度就是废纸。

总监见小王“挺懂行”,只得批准了小王的事假,但强调了事假期间没有工资。

小王回到老家,又忙前忙后照顾母亲许多天,由于母亲病情有所反复,不得已又续请了一个星期的事假,前前后后一共有20天。

等到小王返回公司的时候,发现他的办公室已经腾给了助理小李,不由心头火起。

原来,小王探亲这段时间,助理小李行使了客户经理职责,表现得非常出彩,于是在总监建议下,公司解除了小王的客户经理职务,由小李取而代之。

小王找到总监“要说法”,总监说:你请假的这段时间,小李做得比你还好,你现在家里面事多,干脆去行政部当前台,请假方便,我也管不了。

小王气愤地当场拒绝,总监一拍桌子,说道:那你就辞职!

小王不甘示弱,也一拍桌子,说:你们这是侮辱性调岗,等着仲裁吧!

随后几天,小王没去单位,紧锣密鼓地准备仲裁所需的证明材料,没想到公司突然给他快递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他旷工3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小王突然意识到,总监之前是故意激怒他不去上班,然后抓住他旷工事实,然后顺理成章地予以开除!

但小王毕竟当了多年的客户经理,职场经验相当丰富,很快就找到了应对之策——公司人力性子太急,快递送达的时候,“旷工”还只有2天半,没有达到“3天”的标准。

更何况他早就计划好了下午就去公司打卡。

这样一来,公司涉嫌违法解除合同,要支付双倍赔偿,算起来可有40万呐!

正当小王窃喜之时,老板亲自打电话给他,表示自己一点也不知情,刚才已将总监开除,邀请小王回去继续上班。

“公司离不开你!”老板言辞恳切,令小王十分动容。

小王回到公司,得知总监是被老板骂得主动辞职,现在公司的人力资源工作由人事经理全权负责。

人事经理告诉小王,客户经理一职已没有了,经过考虑,决定将你调岗为行政副经理,薪资待遇不变,以后你就不用跑客户了,方便照顾家人。

小王对这样的调岗表示接受,欣然在新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随后,人事经理拿出一张空白《入职登记表》,递去一支笔,请小王填写签字。

小王愣了一下,说:这不是新员工才填的表吗?我填什么?

人事经理满脸堆笑,说:你的部门调动了,以前的入职登记信息需要更新,这就是一个程序,没什么大不了。

小王突然醒悟过来,把笔一扔,呵呵一声冷笑,说道:别演戏了!你把我当职场小白啊?让我填入职登记表,分明是想造成我“重新入职”的事实,这样的话,我之前的10年工龄就不作数了,然后过一个月再找个理由把我开除……这一来一回,我至少损失20万!

人事经理有些尴尬,惊讶地问道:你又不是学人力资源专业的,怎么了解这么多?

小王轻蔑地笑了:你们的专业,难道就是坑自己人吗?我算客气的了,你们之前违法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本来我可以向你们要40万赔偿的!

“真的吗?”人事经理也笑了,“那份解除劳动合同书,盖的是技术部的章,不是人事部的章,本就无效,你若是以为抓住了公司的把柄,然后不来上班去申请赔偿,可就是真旷工,不用付一分钱补偿了!”

“老板知道你不一定上当,而且觉得你还有用。”人事经理淡淡地说道,“他的主要目的是开除总监。”

上面的故事,主要是阐述几个职场“套路”和知识点,或许对职场小白有用:

1、公司让你重签劳动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内容,并要求将“工龄连续计算”写进去,如果对方不干,也许就有陷阱。倒不是说不写一定不行,但没有白纸黑字,员工届时会很被动。

2、《入职登记表》是入职时填写的,调岗时无须填,否则结合重签劳动合同等“套路”,就会造成“重新入职”的事实,工龄将重新计算,影响今后的经济补偿等诸多事项。

最后,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目标是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达到人的技能和使用价值达到最大,而不是想方设法去“套路”员工。员工有必要熟悉一些套路陷阱、掌握一些应对之策,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