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捕捞撞毁巡防艇赔650万 陆船长获轻判
大陆蔡姓渔船船长去年越界捕鱼且冲撞海巡署的巡防艇,台湾高等法院考量船东赔偿新台币650万元,将蔡男判处可易科罚金之刑7个月。(本报资料照片)
大陆福建蔡姓船长,去年9月越界捕鱼且驾船冲撞海巡署的巡防艇,致船体毁坏而不堪使用,台湾高等法院考量渔船的船东与海巡署成立和解,赔偿新台币650万元,犯罪所生危害已有减低,日前审结驳回检方上诉,依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务执行等2罪,判处蔡男有期徒刑7月,可易科罚金。本案可上诉。
53岁的蔡男,2023年9月25日驾驶「闽闽渔61212」渔船,搭载16名大陆船员,从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岸际出发,同年月29日驶入距新竹县市外海西北方11浬处,进入我国公告的禁止水域内捕捞渔获。
海巡署舰队分署第十二海巡队巡防艇,发现大陆渔船进入我国禁止海域拖网捕鱼,驶近准备依法登检时,蔡男见状,要求船上的船员将渔船船舷两侧都插满铁管,妨害海巡人员驾驶的巡防艇登检。
蔡男还驾驶渔船冲撞巡防艇,用渔船舷侧的铁管磨擦、冲撞,造成巡防艇驾驶舱左侧玻璃破裂变形、左舷破裂及船体栏杆变形,巡防艇船体因多处毁坏而不堪使用,但海巡人员最后仍完成登检,并逮捕蔡姓船长、查扣相关证物。
检方起诉后,新竹地院一审考量蔡男坦承犯行,犯后态度良好,且渔船的船东就巡防艇毁坏部分已赔偿650万,犯罪所生危害已有减低,因此将蔡依未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罪判刑2月;依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务执行罪判刑6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月,可易科罚金。
检方认为判太轻,提出上诉,主张蔡男驾渔船越界并非第一次,曾多次遭海巡署裁处行政罚锾并驱离出境,但屡经查获不思悔改,不断侵扰,具有特别恶性,一审判刑,违反罪刑相当原则。
高院审理后认为,蔡男一审判处的刑度,已经公平合理量刑,且直接受损害的海巡署并无异议,检察官上诉并未举出蔡男具有原判决以外应加重刑罚事由,上诉无理由应驳回,仍判判蔡男可易科罚金的7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