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船插鐵管撞我巡防艇 二審判7月
大陆渔船越界捕鱼。示意图(非本件新闻事件)。图/海巡署提供
蔡文良去年九月廿五日开船擅入新竹外海西北方十一浬处,进入台湾公告禁止水域内捕捞渔获,而蔡的渔船甚至在船身插满铁管,防止我国海巡人员登检。海巡署舰队分署第十二海巡队巡防艇发现这艘船拖网捕鱼,准备登检,蔡文良要求船员在左舷处插铁管,妨害海巡人员依法登检,也冲撞巡防艇、破坏艇身。
因蔡船冲撞,巡防艇驾驶舱多处破裂变形,船体毁坏不堪使用,船东事后赔偿六百五十万元,新竹地院依法判刑,得易科罚金。
检察官上诉高院,指蔡文良在警询、侦查、羁押及移审讯问都否认犯行,推诿卸责,犯后态度不佳,虽与海巡署就巡防艇毁坏部分成立和解、给付赔偿,但蔡的犯行造成海巡人员执法过程生命、身体安全极大危险,并使巡防艇受损,犯罪手段严重。
检方控蔡不是第一次驾船越界,曾多次遭海巡署裁处行政罚锾并驱离出境,屡经查获还不思悔改,不断侵扰,具特别恶性,一审就两犯罪分别轻判二月、六月,违反罪刑相当原则。
但高院认为蔡文良坦承犯行,态度良好,所属船东已赔偿海巡署,犯罪所生的危害已受到相当程度弥补;而就蔡所处之刑,直接受损害的海巡署没有异议,一审量刑公平合理。高院认为检察官上诉未举出蔡具有应该加重罚则事由,因此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