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女离婚半年产下一子 「孩子非亲生」他怒告前妻通奸

女子离婚后半年产下一子,「孩子非亲生」他怒告前妻通奸。(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新北市阿源(化名)2013年娶了越南新娘小惠(化名),2人结婚8年始终没有小孩,后来小惠认识了阿强(化名),2人互有好感,小惠也因此离婚,但却在半年后产下一子,阿源因此怀疑被戴绿帽提告,求偿1百万损害赔偿,不过小惠跟阿强辩称小孩是早产儿,他们没有侵害配偶权,法院审理后认2人侵权要赔20万。可上诉。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小惠2013年8月8日登记结婚,后于2022年1月17日两愿离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惠与阿强2人通奸,小惠因而怀孕于2022年7月16日产子,是被告2人侵权行为属外遇破坏婚姻家庭侵权行为中,最为严重之类型即外遇产子,原告权益受莫大损害,精神有巨大痛苦,故请求1百万元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小惠表示,原告以前对我不好,我嫁给原告8年,我们都没有履行夫妻义务,我想生小孩,但原告说他没办法等语,资为抗辩。阿强则称,不知道小惠有结婚,是在小孩入户籍时才发现小惠离过婚,小惠说她是越南籍什么都不懂,与原告吵架被赶出家门,原告还锁门不让小惠进家门,我真的原本不知道小惠有配偶,我们是像男女朋友一样,小孩入户籍之后问小惠,小惠说下定决心离婚才正式跟我在一起,且小孩是早产儿,提早2个月出生,与法定期间差1天。

法院调查,2013年8月8日原告与小惠登记结婚,后于111年1月17日两愿离婚;另小惠与阿强发生性行为,并产下1子,此间仅相隔180日,经家事庭另案确认小孩非小惠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而系被告2人所生,系小惠怀孕满35周即245日,被告2人所为已侵害原告配偶权益之身分法益,且情节重大,自堪信为真实。

法官审酌,被告2人亲密交往及发生性行为,甚而产下1子等所为,业已破坏原告之婚姻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自属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权益,且情节重大,并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故原告请求赔偿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为有理由。认原告请求赔偿非财产上之损害即精神慰抚金20万元,应为适当;至逾越前开范围之请求,则属无据,不应准许。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