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桃园读小学却领台中补助 母女遭撤销低收、追讨8万补助金
中市张女与次女2020年间经乌日区公所核定为中低收入户,但公所查知次女未住在中市,已就读桃园市的小学3年而撤销资格,并追讨8万多元补助。张向公所、社会局提申复、诉愿都遭驳回,再对社会局提起行政诉讼,法官认定,社会局及乌日区公所并无违误,判决驳回,仍可上诉。(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中市张女与次女2020年间经乌日区公所核定为中低收入户,但公所查知次女未住在中市,且就读桃园市的小学已1年半,撤销中低收入户资格,并追讨过去溢领的8万多元补助。张不服对台中市府社会局提起行政诉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诉讼庭认定,乌日区公所并无违误,判决驳回,仍可上诉。
张女2020年4月间向乌日公所申请她与次女列册为中低收入户,公所核定母女至该年底符合资格。不过,公所查知次女并未住在台中市,自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在桃园市的某国小。
公所函请张提供次女每天往返台中、桃园的交通证明未果,撤销次女自2010年9月至2023年6月的中低收入资格,并停止领补助款;此外,张女在其间溢领低收入户儿童生活补助8万6862元及交通补助2000元,要求返还共8万8862元。
张女主张,她2003年生下长女时就申请中低收入户,乌日公所承办人员告知只要户籍在台中,即使不在台中就学也可,她2020年再为次女申请时,并不知已变更规定一定要在台中就学,次女户籍在台中,寒暑假都回台中住,应该符合资格。
张女向公所提申复、市府社会局提出诉愿均遭驳回,她对台中市社会局提起行政诉讼。
张女说,公所承办人员仅告知她要补交次女每天自台中往返桃园证明,否则会撤销中低收入户资格,她认为追讨先前已领的补助款不合理,她无工作收入,无力负担。
中高行地方行政诉讼庭法官以《社会救助法》规定,中低收入申请户内人口均应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县市,依扶助作业规定,如就读外县市国民中小学无法当日往返者,推定为并未实际居住,认定乌日区公所及台中市社会局并无违误,判决驳回,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