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產又遇上狠保母 男嬰哭鬧被猛晃到嘔吐、眼上吊

台中陈姓保母因8个月大男婴哭闹不止猛力摇晃他酿呕吐、眼睛上吊,脑伤影响未来发展,法院一审认定她伤害、凌虐男婴,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致人重伤罪判她5年6月;但二审认定,陈女剧烈摇晃的行为,和鞭笞、香烟烫身体等「凌虐」行为不同,应仅构成伤害,撤销改判4年6月,仍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出,陈女(49岁)2020年12月1日受托男婴,却因对方哭闹就朝他用力摇晃、抛摔,酿脑部严重受损、萎缩,甚至发展迟缓,2021年3月5日男婴外婆发现孙子恶心呕吐送医才惊觉受虐。

台中地院一审时,陈女否认犯行,辩称没有伤害、凌虐男婴;但一审比对男婴病例,发现他虽是32周早产但除此外并无癫痫或脑伤,且陈女受托期间男童才出现呕吐、抽搐及眼睛上吊异状,并根据医院鉴定报告、男婴家属证词,且陈女经测谎也呈现不实反应。

一审指出,陈女托育期间,男婴接续数次遭受剧烈摇晃的外力伤害或施虐,而受有受虐性脑伤,认定陈女故意以剧烈摇晃等行为,依一般社会通念也认定是粗暴不仁行为,应属于「凌虐」。

一审认为,陈女同时构成施以凌虐妨害儿童健全发育致重伤罪、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致人重伤罪,2罪想像竞合,从重依后者论处后判陈女5年6月。

台中高分院二审查,陈女为管教男婴基于伤害故意朝他剧烈摇晃,但仍与鞭笞成伤、以香烟烧烫身体、告以将呕吐物吃下、抛掷撞墙、脱衣裸体站在户外罚站,或喂食毒品等粗暴不仁的凌虐行为不同,认定未构成施以凌虐妨害儿童健全发育致重伤罪。

二审认为,一审就施以凌虐妨害儿童健全发育致重伤罪,与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致人重伤,具竞合关系,尚非妥适,撤销改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致人重伤罪判陈女4年6月。

婴儿示意图,与本案无关。示意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