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情勒」发生性关系获不起诉 但她有老公这下惨了

台中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涉嫌与阿勇(化名)的老婆小美(化名)发生性关系,阿勇提出侵权求偿。(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台中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涉嫌与阿勇(化名)的老婆小美(化名)发生性关系,阿勇提出侵权求偿,经台中地院作出判决,判阿德须向阿勇支付25万元。阿德不服上诉,遭台中高分院驳回。全案定谳。

阿勇主张,他与小美是夫妻,且小美是中度身心障碍者。阿德在明知小美已婚的情况下,仍于2022年7月1日及7月4日,两度在不同场所强行与小美发生性行为,并在7月6日于复健中心上课时,对小美进行性骚扰。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阿德的行为已严重侵害阿勇基于婚姻关系的身分法益,且情节重大,应负有赔偿责任。阿勇要求阿德支付损害赔偿100万元,但法院依据民法规定,认定阿德应支付阿勇25万元。

阿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表示,并坦承所有事实,惟小美曾以情绪勒索要求与他发生性关系,事后2人相互提出妨害性自主之刑事告诉,经台中地检为不起诉处分,小美声请再议后,复经台中高分检驳回处分确定。

台中高分院法官认为,阿德坦承所有事实,阿勇依民法请求阿德给付25万元,为有理由。上诉意旨指摘原判决不当,求予废弃改判,并无理由,应驳回其上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