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镇干部前男友发生性关系被打伤”检方为何不起诉?通报来了

近日,山东威海女子刘某某反映,自己因拒绝与前男友唐某某发生关系,被身为当地镇干部的唐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右侧鼻骨和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8月7日,威海市环翠区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对唐某某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问题来了,刘某某构成轻伤,施加伤害者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检方为什么不起诉唐某某?

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威海市环翠区联合调查组通报称,针对近日媒体报道的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件,威海市环翠区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案件办理及网上反映情况等依法依规开展调查。经调查查明:

唐某某,男,1976年生,中共党员,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人大原副主席;刘某某,女,1982年生,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工作部工作人员。2018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间,两人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该案发生在2023年。当年6月9日,唐某某、刘某某相约见面,因情感纠葛在唐某某车内发生冲突,刘某某面部受伤,不存在唐某某违背刘某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6月11日,两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由唐某某向刘某某支付1万元、双方断绝所有关系,刘某某收到1万元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受到唐某某殴打。经鉴定,刘某某鼻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眼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后威海市环翠区公安分局以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环翠区检察院受理后,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依法讯问唐某某,听取刘某某意见,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就伤情成因组织法医和医疗专家分析论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举行公开听证,认为唐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唐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全面调查并结合在案证据,联合调查组认为,关于伤情成因,刘某某称是唐某某用拳故意殴打所致,唐某某辩解是用胳膊抵挡刘某某抓挠时碰到刘某某眼镜所致,现有证据因双方各执一词,经多方侦查取证,没有获取到视频监控、第三方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唐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唐某某作为党员干部,违反生活纪律和公职人员道德要求,刘某某作为公职人员,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唐某某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给予刘某某政务撤职处分。

打人致轻伤,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嫌疑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据了解,如果受害者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是一般赔偿受害人之后,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才能获得批准。另外,伤者还可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官方通报,关于伤情成因,刘某某称是唐某某用拳故意殴打所致,唐某某辩解是用胳膊抵挡刘某某抓挠时碰到刘某某眼镜所致,现有证据因双方各执一词,经多方侦查取证,没有获取到视频监控、第三方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唐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检方在收到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后,要进行审查,审查后有两种处理方式:起诉、不起诉。不起诉又有3种情况: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不足。目前来看,综合现有情况,唐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于是检方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顾元森 蔡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