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车上发现「沾有精液的卫生纸」 小三认帮打手枪要赔25万

(示意图/Shutterstock)

台中市1名柯姓女子发现陈姓丈夫与杨姓女子私下出游,她赶赴现场抓奸,在丈夫车上发现沾有精液的卫生纸,愤而提告,求偿50万元;台中地院审理后,杨女坦承在车上帮陈男打手枪,侵犯柯女配偶权,但她主张赔偿金额应与陈男平均承担,台中地院判决,杨女应赔偿柯女25万元,可上诉。

判决指出,柯女与陈男、杨女及其前夫4人,本为好友,去年7月2日,杨女的前夫通风报信,指杨女正与她的丈夫陈男单独出游,且举止亲暱,柯女赶赴现场抓奸,发现这对男女车内有一团沾有精液的卫生纸,出轨事证明确。

事后,杨女向柯女道歉,并坦承两人有亲密行为,柯女因此检具相关证据,向台中地院控告柯女侵犯其配偶权,求偿50万元精神慰抚金。

法官审理时,杨女坦承在车内帮陈男打手枪,侵犯柯女的配偶权,但她主张,这是她与陈男的共同侵权行为,两人应共同债务平均分担赔偿柯女的精神损害,且柯女在与陈男协议离婚时,已经获得16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所以她应承担的赔偿,应予以免除。

但台中地院法官认为,柯女与陈男的离婚协议书中亦未有为任何免除陈男就本件侵权行为之共同侵权责任,或有免除杨女等关于第3人之侵权行为责任等相关文字之记载,杨女侵犯柯女配偶权,自当负起赔偿责任。

审酌两造之学经历、职业、收入状况、被告与陈男2人间有打手枪等亲密行为、一同私约出游之等逾越男女正常社交不当往来行为,兼衡原告配偶权受侵害之情节,其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状,认原告请求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数额以25万元为适当。逾此范围所为之请求,则不应准许。可上诉。